1、井下所有无风巷道均按照盲巷管理,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大于6米,宽度不小于1.5米),无瓦斯积聚,可不按盲巷管理。
2、矿井生产、地测等部门在设计采掘工作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防止产生盲巷。
3、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盲巷,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4、巷道需要新开口时,必须先由水害防治中心下达巷道开口通知单,发到生产、安全、通风等部门,以便加强通风瓦斯管理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发放。
5、采、掘队组在水害防治中心标定开口位置准备好一切,并接到相关通知单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口作业,如因作业队组私自开口造成盲巷,追究相关队组和责任人的责任。
6、为保证通风区密闭工作按时完成,要求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尽快将各顺槽内的设备、材料回收完毕,整个工作面回撤工作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必须在45天内由通风队进行永久密闭。
7、出现盲巷,队组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铁丝网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单位或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的责任。
8、盲巷和永久及临时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设专人进行检查。检查周期:采空区密闭内外,每周进行一次防灭火气体检查,每班进行一次瓦斯检查,其他密闭每班检查一次瓦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瓦斯台帐。
9、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任何人员严禁在盲巷内作业。
10、所有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道口不超过5m的位置(除挡风墙),其余闭墙均应在巷道口设置规范的栅栏,并挂警示牌,设置瓦斯检查牌。水管、电源等一切导体不得进入盲巷。
11、因工作需要进行探查盲巷时,必须由救护队人员佩带专门器具进行,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盲巷。
12、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原则上一律不得停风;若确需停风,停风前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与独头巷相通的全风压巷道距独头巷口5米处设置栅栏,挂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停风区。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4%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因特殊原因(观测动压、排水等)不能封闭的不得停风机。
13、现场瓦斯检查员必须用加长检查棍检查盲巷口2米处瓦斯浓度,及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通风调度汇报现场情况。
14、废弃的采区煤仓、溜煤眼等,当上部巷道已密闭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在该采区煤仓、溜煤眼等下口应采用砌碹或用其他方法方式进行永久密闭。
15、全矿人员必须爱护盲巷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否则按“三违”进行处理。需要启封盲巷,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制定相应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有特殊盲巷需要启封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16、盲巷封闭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封闭,如其它队组进行封闭,要有通风人员进行指导。
17、密闭前,严格进行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在施工密闭墙处拆断管线、电缆、金属网等一切导电体。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18、通风部门定期对盲巷封闭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9、恢复已封闭的停风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停风区时,必须事先排除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