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瓦斯管理
1)煤矿井下作业时出现瓦斯超限的,依据寨矿发【2011】815号文件:“关于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处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2)采掘工作面(包括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必须配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凡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每发现一次,责令该工作面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并处罚瓦斯队长、责任队长100-200元/人次。
3)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班中睡觉或脱岗的责任人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4)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凡瓦斯超限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作业的,对现场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班长各处罚100元/次。
5)煤矿井下出现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对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罚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各300元,另对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人和当班瓦斯检查员各罚款100元/次。
6)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对现场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各处罚100元/次。
7)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撤人不到位的,对班组长、安全员各处罚200元/处。放炮器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班安全员100元。
8)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虽然检查而不及时汇报、处理导致瓦斯超限作业的,对瓦斯检查员处罚100元/次。
9)瓦斯检查员手中的“手册、井下牌板和循环图表”三不对口的,对瓦斯检查员处罚100元/次。
10)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对瓦斯检查员处罚50元/次。
11)瓦斯检查员未持证上岗、不带原始记录或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对瓦斯检查员处罚20元/次。
12)不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使用水炮泥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次。
13)工作面由于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当瓦斯浓度小于2.4%时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瓦斯队长、通风瓦斯防治中心长、通风副总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当瓦斯浓度超过2.4%(含2.4%)时必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签字后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排放瓦斯工作,未按要求审批措施或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的对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各处罚500元/次,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进造成回风系统瓦斯超限的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14)因停电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机电副矿长必须到调度指挥中心参与排放瓦斯,机运中心长必须一同到现场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的,处罚机电副矿长、机运中心长各200元/次。
15)出现瓦斯超限浓度达到2.4%(含2.4%)以上的,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立即处理;若非外网原因停电而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2.4%以上的,另处罚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各500元/次。
16)治理瓦斯必须的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治理装备和仪器的,罚矿长、矿总工程师各1000元 。
2、安全监测监控
1)煤矿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现场使用情况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合理;传感器、分站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监测监控系统未正常使用,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各200元,另罚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人及监测监控安装、维修人员各100元/处。
2)煤矿必须按要求设置闭锁装置,凡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正常使用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断电闭锁试验的;罚监测监控安装、维修人员100元/处。
3)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调校,主机每月至少一次;瓦斯传感器每7天调校一次;每次调校要有详细记录。不符合要求或无记求可查,罚监测监控安装、维修人员100元/次。
4)瓦斯超限后不能实现断电闭锁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处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矿长各300元,另罚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人及监测监控安装、维修人员各100元/处。
5)煤矿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测监控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不符合要求或人员配备不足,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
6)瓦斯超限必须有汇报记录、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凡瓦斯超限作业或处理不当的处罚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各100元/次,另罚通风调度值班人员、现场瓦斯检查员200元/次。
7)监测监控安装、维修人员每天必须下井检查各传感器运行情况,当传感器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安排处理,若传感器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罚监测监控人员、维修人员200元/次。
8)监测系统的局部通风机遥控装置的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矿长助理、通风副总和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的同意下,方可进行遥控启、停。若未经同意私自启动遥控装置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对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
3、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风停电预案,否则,罚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各500元。
2)煤矿必须完善通风系统,合理布局采掘工作面,凡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循环风、无风、微风和掘进工作面扩散通风超过规定距离,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各500元 。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包括采区进、回风上山)之间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并安设风门开停传感器,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各500元 。
4)巷道贯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掘进工作面贯通盲巷、老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进行探查、排放瓦斯。违反规定,处罚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各500元。无贯通措施对矿总工程师加重处罚1000元。
5)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设置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各300元。由于漏风或设施设置不当造成风量不足而形成循环风和串联通风,处罚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各500元。
6)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凡出现不符合要求,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500元。停风未撤人或瓦斯超限后不撤人,处罚矿值班领导和跟班领导各500元。
7)煤矿必须进行合理分配风量,因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风量不足是指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和小于该地点的需要风量),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各500元。
8)采掘工作面及硐室供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通风作业计划的规定。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风量计算,如无风量计算或风量计算不准确,该《作业规程》不能下发施工队组施工。否则,罚矿总工程师、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和通风副总各200元/次。
9)全风压通风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定。因风量调配不合理,造成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定》,施工队组有权拒绝工作,因巷道断面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断面,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有权停止该工作面的生产,进行风量调整。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10)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人员、瓦斯检查员、测风员等应经常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一次通风系统的调整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决定,总工程师签字认可。通风设施的砌筑质量必须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严禁人员随意乱动通风设施,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开除。
11)矿井要保障通风系统良好可靠,对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对需要永久通风设施的,不应设置临时设施,且必须保证通风设施的位置处于最佳。否则,矿总工程师、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各罚款100元/处,另对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人罚款200元/处。
12)巷道贯通后的次日,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应对贯通区域的通风情况进行全面测定和调整通风系统,并将结果书面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科,未测定相关数据或未汇报给相关人员的,罚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人100元/次。
13)巷道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临时停工的独头巷道,不允许停止局部通风机,需停止供风的独头巷道停风时间少于8小时,并在巷道口设上栅栏和警标;若停工区内瓦斯超过2.4%必须恢复通风,不能立即恢复通风的,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罚矿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主任(通风矿长)和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人200元/次。
14)通风设施及其他通风构筑物应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必须返工。通风设施损坏或腐烂,不及时修复及风门不闭锁,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对通风瓦斯防治中心科长、通风队长各处罚200元。
15)通风设施的管理,能落实到采掘队的由采掘队负责,不能落实到采掘队的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责。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推车及行人过风门时,只能开一道关一道,严禁用矿车、胶轮车顶撞风门,若因此而造成损坏的,赔偿风门价值的100%外,另对责任队组罚款300-500元。
16)通风设施前后5米禁止堆放物料,否则处罚责任队组50元/处。
17)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必须符合要求,未经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允许,不准拆除、改变和损坏通风设施。违者,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8)局部通风机要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应履行审批手续,由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机运中心审批。不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准安装使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19)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只准使用专用电源、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电源上禁止其他负荷接入(瓦斯监测系统用电不受此限)。若因特殊原因非用此电源的,必须经过通风瓦斯防治中心长和机运中心长同意,并有文字报告后方准接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20)局部通风机不能发生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若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否则通风瓦斯防治中心有权责令责任队组停止生产。
21)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局部通风机要装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并挂牌管理。凡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合理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22)不准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工作中的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出口风量应符合规定,风筒距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限,并达到最低风速的要求。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23)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由瓦斯检查员、跟班副队长、电工一同负责。凡是停开局部通风机,除应征得通风瓦斯防治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工作面瓦斯检查员的同意。私自乱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4)采煤工作面未形成通风系统而进行回采的,对矿长及相关人员处罚500-1000元。
25)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巷道中设置调节设施的,对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处罚100-500元。
26)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采煤工作面通风的,对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处罚500-1000元。
4、综合防尘管理
1.1)未按规定设置防尘喷雾、净化水幕,三通阀门或使用不正常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处。
1.2)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皮带巷,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皮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地点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1.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回风不超过30米的范围内应有两道净化水幕,进风巷道30米范围内应设一道净化水幕,水幕应能布满巷道全断面;所有转载点有喷雾装置,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1.4)掘进工作面回风30米范围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在放炮期间必须打开喷雾降尘,并在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否则,禁止放炮,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处。
1.5)喷浆巷道在喷浆施工中应进行潮喷,并在施工地点回风侧20米范围内至少设一组喷雾装置降尘。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处。
1.6)保证防尘用水水量,静压水池应能保证2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并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m3,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否则,需经过专门处理方能使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处。
1.7)定期对全矿井进行冲刷积尘,区域范围划定详见《巷道定期冲洗管理制度》。并有冲尘记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
1.8)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巷道刷白都要有记录可查。
1.9)隔爆设施的安设应符合标准,做到采区之间、井巷之间, 采掘工作面之间均有隔爆设施隔离。隔爆袋的安设,水袋水量要符合要求。
1.10)使用湿式打眼。
1.11)所有接尘人员(指锚喷工作人员、放炮员、移支工等)应佩戴防尘口罩。
1.12)粉尘的测定地点、次数要符合要求,每旬至少要对全矿井所有产尘地点(包括地面煤场)全面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上报总工程师。对粉尘超标的地点,下达限期处理,未按期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1.13)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测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应在90%以上。
1.14)粉尘测定要同时测定呼吸性粉尘和全尘。
5、防灭火管理
1)井口附近20m范围内有火源、烟头、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有人带烟火入井,处罚矿安全副矿长500元,另处罚检身员300元/次,供电线路明接头(井下电话线、放炮线明接头),处罚机电副矿长500元,另处罚机运中心长、信息中心主任各300元,凡私自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下井的,一律开除。
2)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凡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雷管、炸药箱必须上锁, 雷管、炸药箱未上锁或乱丢乱放的,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火工品流入社会的,处罚矿长、安全矿长、领用火工品的放炮员、班组长各500元,并报告公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3)未按以下规定要求处理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处罚200-500元。
3.1)矿井各巷道和硐室消防水管必须联通,巷道每50米内设置一个消防水龙头。
3.2)煤矿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器材及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中确定,由矿长负责。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3.4)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出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3.5)生产过程中必须对采空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高水无机灌浆系统或喷阻化剂、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燃发火,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
3.6)掘进过程出现冒顶区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3.7)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的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其 它
1)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安全隐患,比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对一般轻微隐患,第一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未进行处罚的:第二次检查未整改的,按每条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次检查仍然未整改的按第二次处罚的额度两倍加倍处罚,以此类推。
3)对安全隐患责任人的罚款,由被罚人在罚款单指定的期限内交到安全科;逾期不交,每超一天征交罚款金额的5%的滞纳金。
4)对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只能用于安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