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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放炮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9 09:3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 制度 寨崖 煤业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管理,防止炸药、雷管丢失,杜绝炮烟熏人、放炮崩人、引起瓦斯、煤尘事故,严格规范放炮员操作,明确涉及放炮的有关人员的职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及《柳林县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放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放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制度

  1、雷管、炸药的领取、运送

  1)入井前由跟班队长或带班长填制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填清需要的数量、地点、日期、班次。

  2)放炮员持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及放炮合格证到炸药库领取当班需要的雷管、炸药。使用后专用领单必须交回炸药库并登记。

  3)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雷管、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放炮员必须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药箱必须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2、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1)由放炮员负责根据工作面炮眼数量做好引药,做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②做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调节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必须把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⑤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取出。

  2)由带班长负责准备好足够的粘土炮泥,并运送到工作地点待用,炮泥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过硬或过软。

  3)由带班长负责在装药前对爆破地点20m内巷道四周洒水防尘。

  4)由带班长和放炮员负责对残孔(孔深大于0.3m)报废炮眼用粘土炮泥充填严实。

  5)由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分别检查装药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并相互询问检查结果,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好记录,低于0.8﹪方可装药。

  3、装药、联线工作

  1)装药和脚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放炮员操作,操作时必须先清点炮眼数量,有计划的分别装填一部分炮眼,工作面装药时除装药人员外,允许1人在工作面从事递送炮泥等与放炮员有关的工作,其余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外,管理人员科监督装药联线。

  2)装药时,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每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好后,必须把雷管脚线同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变质、空松、未满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药不的使用。

  3)半煤岩巷、煤巷所有炮眼必须装填底泥,底泥长度不得小于0.05米。

  4)装药必须采用正向装填结构,即底泥→炸药→引药→水炮泥→封泥。每一个炮眼只能使用一条引药(1个雷管),孔口剩余炮眼必须用粘土炮泥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等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②工作面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一半。

  ③炮眼深度为1.0—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6)装药后,由放炮员联接脚线,同时清理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核实无误后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带班长在领单上签字。脚线联接完后,由瓦斯检查员再次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通知放炮员联接脚线和母线,同时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并作好记录,联线应采用串联联接。放炮员在联接脚线和母线前必须检查工作面脚线有无错联、漏联等情况,防止瞎炮产生。

  4、撤人设岗、放炮工作

  1)工作面放炮准备工作做好后,由带班长负责安排专人撤出警戒范围内所有人员到警戒线外,并指派专人在警戒线挂牌设人站岗,所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道路均应设置警戒,站岗点设置 “正在放炮,严禁入内”警示牌。

  2)脚线与母线联接好,开始撤出人员,瓦斯检查员在撤出的同时沿途检查瓦斯,放炮员沿途检查母线完好情况,并鸣哨示警,沿途撤出人员顺序为:其他人员—带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

  3)带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后,带班长必须检查岗哨设置情况,在岗哨设置齐全,清点人员完全撤出无误后,将放炮许可证在放炮地点亲自交给放炮员。此时瓦斯检查员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在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扇运转正常情况下,放炮员方可打开放炮母线箱,取出母线插入放炮器接线柱扭紧,充电15—20秒钟后发出警哨,间隔5秒即可通电放炮。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把手,摘下母线扭结短路,将母线头放回放炮箱内并加锁。严禁二次或多次充电起爆。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4)、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三人连锁放炮”是井下放炮过程中放炮员、带班长、瓦斯检查员之间相互责任制约,是防止放炮事故的有效手段,其执行程序为:

  ①放炮前放炮员持放炮警戒牌,带班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斯检查员持放炮牌。

  ②放炮员在放炮工作就绪以后(包括一炮三检),将警戒牌交给带班长,并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③带班长接到警戒牌后,按要求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并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④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防尘情况,完全合格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并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⑤放炮员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放炮牌,发出放炮口哨,等5秒钟,方可进行放炮操作。

  ⑥放炮后,三牌各归其主。

  5、炮后检查,瞎炮处理,恢复作业工作

  1)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等足《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时间后,由放炮员通知带班长、瓦斯检查员进入爆破现场检查。进入顺序为: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带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通风、瓦斯、爆燃情况,并作好记录;放炮员负责检查瞎炮、残跑、爆燃情况;带班长负责检查顶板支护等情况。

  2)瞎炮处理。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带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下一班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同时岗哨不得撤除。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联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打新炮眼时由原打瞎炮眼人员操作。

  ③严禁用炮眼中取出的引药和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

  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雷管并交回炸药库。

  ⑤在瞎炮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3)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无任何安全隐患后,带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三人一同返回放炮地点,由带班长在管药专用领单实耗栏填清消耗数量并签字后,放炮员才能将恢复工作许可证交给带班长。带班长接恢复工作证后,亲自派专人撤回警戒设岗人员,然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恢复作业。设岗人员未得到带班长撤岗命令时,严禁私自撤岗或离岗。

  6、其他规定

  1)带班长是放炮的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作业规程等放炮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放炮过程的实施情况。

  2)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均必须有安全措施、撤人路线和其它无关要求。

  3)放炮母线由放炮员按下列要求进行铺设:

  ①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或铝芯线,不得有明接头;

  ②雷管脚线和连接线、母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③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

  ④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火大地等当做回路;

  ⑤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⑥放炮母线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半煤岩巷不得大于5m,全岩巷不得大于30m。

  4)由瓦斯检查员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半煤岩巷不得大于5m,全岩巷不得大于10m。

  5)雷管、炸药领退、运送雷管,做引药,检查及导通线路,脚线与母线联接,放炮起爆等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装药放炮:

  ①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未进行检查瓦斯;

  ②在放炮地点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③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煤岩松散,有图谁征兆;

  ④当班无带班长;

  ⑤粘土封泥质量不符合要求,过硬或过软;

  ⑥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m内的巷道未洒水防尘。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8)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好“一炮三检”记录。

  9)严禁放炮员用放炮器两接线柱短路充电检查放炮器性能,严禁放糊炮。

  1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有未放完的已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

  11)每班雷管、炸药消耗量由带班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在当班全部交炸药库。严禁个人私存。

  12)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

  13)放炮距离(掩护地点到工作面的最短距离)规定:

  ①岩巷:直线段200m,拐弯巷150m;

  ②半煤岩巷:直线段100m,拐弯巷75m,并在新鲜风流中放炮。

  14)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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