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m。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m;半煤岩及岩巷不小于100m,并有掩体;拐弯巷道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
3、当需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和警戒,并认真检查瓦斯,其中一个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均不准放炮。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a.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b.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2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配备两个灭火器;
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施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设施接收火星;
d.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4%,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支护背板后、锚杆锚索孔口处、煤仓内、矸仓内等地点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
e.电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监护1小时,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⑶措施会审人员为: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科、瓦斯队、施工队组的队长和技术人员。
⑷电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
4电氧焊措施的执行
⑴井下电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电氧焊规定。
⑵每次电氧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⑶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检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
⑷电氧焊前施工队组负责人、安检员、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人员、瓦斯检查员、停送电负责人必须落实现场安全状况,否则不准电氧焊。
⑸根据现场情况,安检员与瓦斯检查员有权随时停止电氧焊,。
⑹如果确需电氧焊,每天电氧焊地点不准超过两处,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核定落实。
⑺电氧焊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证的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