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抽放钻孔的角度、管路吊挂、钻孔的结束,必须由班组长或队长签字。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若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抽放钻孔的封孔,应采用囊袋式封孔法,封孔长度不得小于8米,孔口段围岩裂隙较发育或孔口负压高时,封孔长度可适当的加深。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3、抽放钻孔接出的管路上必须安设闸门、放水器、孔板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和观测孔,观测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4、工作面进行抽放钻孔观测时,应一并观测工作面隅角、回风流、回风巷的瓦斯浓度和工作面进度。
5、每一抽放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数、钻孔布置参数、管路敷设情况、漏气试验等,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6、凡未经验收的、未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抽放系统不准投入运行,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