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3、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4、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5、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
(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6、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7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测科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7、各种煤柱:
(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2).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
8、积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或减少溜子巷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9、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作业规程,并按地测科圈定范围正规开采。在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缩短溜子。如确因条件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采煤方案时,应由采煤队技术员提出理由,经有地测科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确定,由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新的采煤方案,否则应追究责任,限期恢复原来采法。
10、采煤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不准丢底煤或留顶煤,在回采工作面内禁止留设小煤柱。如确因条件变化需留设时,应由采掘区队技术员事先提出,经有地测科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决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1、地测科每年应根据补勘及生产中所获资料,对储量进行一次核实,并据此编制《矿井储量平衡表》、《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及时做好储量的报损、注销、或列入地质损失等上报审批工作。在日常生产中还应建立、健全有关储量管理的图、表、帐、卡等填报统计工作。
12、对生产过程中由于采煤技术原因,目前无法开采,需要报损储量,由生产技术科有关人员提供资料,地测科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13、每年初对上年度的储量图、表、帐、卡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等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