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人事部门组织劳动者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许可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的作业。
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直接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6、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由公司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或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
(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四)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公司应在劳动者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3、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档案的保管
1、档案保管要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5、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三)档案的管理
1、职业卫生科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进行妥善保管。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卫生科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4、借阅、复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需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