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含小电)的领用、发放、回收
1、各掘进迎头及采煤工作面需要设备时,应提前两天向机电修车间、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申请。
2、领用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编号,并记录存档。
3、领用时,要严格按审批的设备规格型号领用,不准随意挑选,更改设备规格、数量。
4、不准私自调换领用设备,确需更换时,应首先征得电气管理组、设备管理人员的批准,并补办手续。
5、领用防爆电器设备时,由设备管理中心、防爆检查组及使用单位人员共同对设备进行入井前检验(开关必须通电试验),设备验收合格,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领用下井,否则不准入井。所有外租和自购防爆电器都必须进行入井前检验。
6、拆火或闲置设备应及时回收上井(以三天为限)。
(二)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本着“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维修维护。
2、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还需有防爆合格证。
3、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规定要求。
4、机电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
5、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
6、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开关的小喇叭口严禁引出动力线。
7、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全部上架,摆放整齐,贴标志牌、完好牌,五小件(电铃、按钮、打点器、三通、四通)全部上板。
8、低压隔爆开关及五小电器闲置的接线嘴必须封堵压紧,其顺序由内向外为:密封圈、钢垫板、金属垫圈,钢垫板厚度不小于2mm。线嘴紧固程度: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的外面。
9、40kW及以上电机应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严禁短接或甩掉保护。
10、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一律停止供电,等处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才能送电。
11、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2、手持式电气设备手柄和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3、电气设备因使用不当,有外壳裂纹、严重变形者,立即停止使用并升井更换。
14、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挡水设施,不得将电气设备淋在水中。
15、电气设备接线工艺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16、井下电气设备出现锈蚀、脱漆等情况应及时进行除锈刷漆处理或更换设备。
17、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内腔不得有杂物和水珠,电气设备上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18、供电设备有专门硐室,并设置保护栅栏;有合格的消防器材,检验合格证不超期(有效期一年)。
19、设备安装布置合理,硐室的设备应放在台阶上,配电点及其他地点电气设备应做联体开关架,统一摆放,各类开关前脸成一条线,安装时拉标准线,误差小于10mm。
20、对容易碰到、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遮拦或警示牌等防护设施。
21、硐室内设备摆放间距应为:设备与设备之间为800mm,设备离墙500mm,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开关在巷道内布置时距离轨道外沿应不小于5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