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筒直径1.2米以下提升运输用小绞车(不包括回柱绞车和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以下同)安装验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即安装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申请制、周检制和定期检修制。安装使用单位应按照绞车安装设计、巷道及硐室施工、绞车基础施工、轨道及车场施工、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按照安装绞车、预验收、绞车搭火、试运行、验收发证的先后顺序进行绞车工程安装、验收。
一、安装审批制
绞车安装前,安装使用单位必须依据采区设计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编制绞车安装设计,报分管科室审查,分管矿长或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经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绞车及配套设备设施领用手续。
绞车安装设计内容应包括“一说明书一方案+图纸”,即:绞车设计选型说明书、安装技术方案、巷道施工布置图、轨道及车场设计施工图、坡度图、巷道断面图、绞车安装布置及出绳偏角图、绞车基础安装施工图、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信号操车装备设计安装图、机械电气原理图、供电系统图。矿井55kW及以上提升运输用绞车的设计安装技术图纸资料应报集团公司审批;25kW及以上绞车的设计安装技术图纸资料报机电部审查备案。
使用单位按审批单内容进行设计和计算,经分管科室审查,分管矿长或总工签字后,方可办理安装手续,绞车安装设计一式四份,机电运输科二份(其中一份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安全科一份,安装使用单位一份。
安装使用单位领用绞车、钢丝绳及配套安全设施、信号操车装备等时,必须经由机电专业组出具绞车安装领用手续后,设备管理中心方可发放。绞车安装领用手续一式三份,机电专业组一份,安装使用单位一份,设备管理中心各一份。
二、安装验收制
绞车安装工程全部竣工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矿分管运输的矿长或副总工组织运输、机电、安监和安装使用单位对绞车安装情况进行验收签字,合格后由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绞车运行许可证,未经验收合格严禁发放运行许可证,严禁搭火运行。对厂家负责安装或指导安装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矿对55kW及以上提升运输用绞车安装试运行并进行验收后,应申请集团公司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业试运行报告、验收内容及标准、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和工期要求,对绞车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及时申请矿质监部门中检,并做好施工及验收记录。巷道工程由矿开拓科牵头,组织机电运输、质监办、安装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在中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整改,以确保绞车安装工程质量。
绞车安装验收必须符合绞车安装设计要求,并填写绞车安装验收表存档。具体验收内容应包括绞车、钢丝绳及配套安全设施、信号操车装备安装领用手续及设备设施入井验收完好记录(标识)和安装质量;巷道及硐室尺寸、安全间距;轨道及车场铺设质量;绞车基础等工程施工验收记录;绞车试运行记录;相关证照及检测检验报告;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包机维修制度及检修、运行记录。
绞车运行许可证由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做到一车一证。运行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斜巷长度、斜巷坡度、钢丝绳规格、最大提升载荷、最大装封车尺寸、串车数量、安装地点、使用单位、验收日期、验收人员、维修负责人、发证单位等。
绞车因检修或生产等原因而发生安装使用变更时,绞车所属单位应向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更新(改造)、交接等变更手续。如改变绞车原设计安装使用技术条件,必须重新或补充设计,按照程序审批验收。检修应急用绞车长期不运行的,应每半年申请重新验收发证;超过一年不运行的,应申请停用撤除,进行优化整治。停止使用的绞车,应立即拆除电源,摘牌停运,两天内必须撤除上井,并申请运输管理部门销户。
井下所有运输绞车必须悬挂绞车管理牌板,牌板内容一律为黄底红字,牌板包括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绞车运行许可证,现场存放绞车安全确认记录。
三、使用申请制
绞车的维修原则执行“谁使用谁维修”,多单位使用的绞车,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使用非本单位绞车必须向绞车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绞车使用申请报告,经绞车所属单位及安全科批准,报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持运行许可证使用该绞车。
绞车使用申请表应包括:使用单位及责任人、使用日期班次、工作任务及最大提升运输载荷、装封车最大尺寸、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持证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一式三份,运输管理部门一份,绞车所属单位一份,申请单位一份,持运行许可证方可使用该绞车。
四、钢丝绳周检制
绞车提升钢丝绳和保险绳,除执行安全确认单要求的班检制外,绞车所属单位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并上报运输管理部门。
五、设备设施定期维修检查制
对绞车及安全设施等完好情况,除执行安全确认单要求的班检制和开车前检查外,还要实行周检制,绞车所属单位应每周至少维修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并上报运输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