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组织机构
我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安全科、技术科科、机电运输科、通防科、地测科、调度室、党政办公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在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登记上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是事故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措施的制定,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与责任追究,对安全隐患治理负监督监察责任。
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各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专业科室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基层区队(单位)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队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班组长负责当班本作业区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宜,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所列内容。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产的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A、B、C、D四级:
A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须由煤矿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一般,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危害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
D级:危害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班组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立即向集团公司和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汇报,同时,应由经理负责组织编制专项治理方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集团公司及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跟踪督导,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经理负责组织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申请集团公司验收;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由集团公司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3、一般事故隐患管理
A级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经理审批,由矿长组织安排治理,分管负责人及专业科室负责人开展跟踪督导,集团公司安监部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主要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向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B级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专业科室负责组织编制,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安排治理;专业科室负责组织开展跟踪指导,由矿安全科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组织分管副总工程师、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并签字,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C级隐患治理措施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由区队长组织安排治理,业务科室开展跟踪指导,由矿安全科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分管专业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进行验收,现场安监员督办验收,填写验收表并签字,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D级级隐患治理措施由班组负责组织安排治理,业务科室开展跟踪指导,由矿安全科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分管专业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进行验收,现场安监员督办验收,填写验收表并签字,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第二条
(一)基础工作
矿井在编制年度作业计划时,应同时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周期排查范围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五级六步”隐患防控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延伸到各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形成从岗位、班组、区队(车间)、专业、矿井五级排查治理体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1、第一级,岗位安全隐患排查:
(1)职工进入岗位后,要对本岗位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包括本人安全状态,岗位范围内存在的隐患等),排查出的隐患如实汇报给班组长和安监员,在班长的安排下进行整改,经安监员和班组长验收后方可工作。现场岗位操作工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在《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班组必须将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结果纳入对岗位工的安全考核。
(2)各岗位职工要强化自律意识,操作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确认、正确站位、手指口述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凡不按此操作的,一经查出一律进行“三违”登记。每一名岗位工要时刻做到“五问五做”,即一问岗位环境安全吗?做到岗位隐患防控到位;二问站位正确吗?做到安全站位;三问操作规范吗?做到按标准流程操作;四问违章作业了吗?做到按章操作;五问自身安全吗?做到自我警醒,确保自主保安。
2、第二级,班组动态安全隐患排查:
(1)班前、班中、班后跟班副队长(车间厂点管理人员)、班组长、验收员和安监员对当班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由安监员记录在《三位一体安全隐患排查交接单》上,并填写现场安全隐患公告牌板,向现场人员通报,落实整改责任人,立即组织本班组力量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必须记录到本班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向现场人员通报。排查人、整改人、验收人必须在《三位一体安全隐患排查交接单》上签字。本班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对下班要进行现场交接清楚,做好记录,并向区队(车间厂点)值班人员汇报。
(2)班组必须坚持班前会制度,认真排查本班薄弱人物,分析现场可能出现的隐患,做到将不安全的因素消除在岗前。
(3)区队(车间)必须将班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跟班队长(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班组的安全考核。
3、第三级,区队(车间厂点)安全隐患排查:
(1)区队(车间厂点)每天由管理、技术等人员进行现场巡查,对作业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区队长(车间厂点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对上级检查、科室检查、本单位排查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通过班前会、隐患整改看板等形式及时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进行分类汇总保存。
(2)区队(车间厂点)每周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排查,排查及治理完成情况报专业科室审查备案。
4、第四级,专业科室综合安全隐患排查:
(1)专业科室实行旬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每旬末将本旬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及排查的下旬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填表后分别报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专业分管副矿长(分管经理)和总工程师。
(2)严格落实《枣矿集团作业规程管理规定》,规范规程措施编写、审批、贯彻,提高作业规程科学性、严密性、权威性,切实发挥作业规程技术指导、安全保障作用。
5、第五级,矿井综合安全隐患排查:
(1)每月22日前,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并对当月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2)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3)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4)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三)登记上报
1、安全科负责井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台账、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监控台账、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材料以及各专业周排查、旬排查资料汇总、归档管理。
2、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 季度末月25日前,矿井单位要对本季度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季度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形成文件向所辖煤监分局汇报、备案。
4、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矿井单位对上半年(全年)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半年(明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形成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汇报。
第三条
(一)分级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要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要形成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的闭合管理体系。
2、重大事故隐患由经理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3、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4、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记入班组隐患台账。
(二)安全措施
1、对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事故隐患类型进行分级管理,各项措施要落实到位。
2、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第四条
(一)治理督办
1、安全科是矿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矿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对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2、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二)验收销号
1、矿井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按照隐患分级管理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2、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各专业科室必须按照治理责任分工,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完成治理后,将治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再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部门。
(三)公示监督
1、各单位每月应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矿井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并悬挂在井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内容。
3、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4069178。
(1)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2)安全科室负责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经核查举报事实成立的,视举报的内容(参照A级、B级、C级隐患标准)和对安全的贡献程度,对举报人给予100~5000元奖励,重大隐患给予重奖。
第五条
(一)信息管理
形成隐患问题录入――预警通知――整改落实――验收闭合――统计分析工作流程。
1.隐患问题录入。收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专技人员和上级领导到矿检查隐患问题单,由井口信息站按照隐患问题来源,分类录入信息化系统。系统可以通过简单辅助操作,自动对齐风险管控措施,自动界定隐患分类和级别,自动界定罚款金额。
2.预警通知。系统根据录入系统时设定的问题整改状态,自动筛选限期整改问题,以短信形势预警通知到隐患问题责任区队负责人手机。
3.整改落实。区队(专业)用户登录系统后,在整改落实页面看到推送的隐患问题时,需由区队值班人员根据隐患问题内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完成落实反馈流程,进入复查验收环节。
4.验收闭合。井口信息站按照限定整改日期,下发跟踪复查验收卡,由安监员复查验收各采掘作业地点及沿途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边远区域及零星施工地点隐患问题由安全科管辅人员复查验收。升井后,各复查验收人员将跟踪卡交井口信息站,信息员根据复查结果在系统中闭合销号。到期未闭合的隐患问题,系统将按设定的预警级别执行升级预警到专业(分管矿长或主管矿长)。
5.统计分析。一是按照责任单位或时间周期或隐患问题分类,分别统计隐患问题出现的条数,以图表形式直观展现。二是结合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关联关系,反向推导出哪个风险点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并在“一张图”中分级(分色)预警显示。
(二)改进完善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
(三)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是矿井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专项资金。经理及财务科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并坚持“按需投入”的原则。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划拨用于隐患治理。对隐患治理的资金,财务科对其做到专款专用,并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改变用途。
(四)教育培训
(1)教培中心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
(2)教培中心每年至少对入井(坑)岗位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且不少于2学时。
(五)考核管理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管理级、专业级、区队级隐患排查必须提前制定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人和整改期限,所有隐患排查检查人必须到现场,严禁不深入现场而闭门造车。发现不到现场隐患排查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全面的一次罚款200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五落实”的每项罚款100元,一般隐患治理方案(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不明确,填写相关记录不规范的一次罚款50元,隐患治理(安全信息日报连续通报3天及以上的隐患)未按时完成的,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由专业制定具体的措施,限定时间完成。隐患治理不力,治理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