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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9 16:48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灯 制度 煤矿

  、矿灯必须实行人、牌、灯三对号管理;即人牌对号。

  二、领交矿灯固定窗口,出井(下班)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矿灯房,以灯换牌,如领用矿灯人员换班出井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者,由矿灯房值班人员通知矿调度站,调度员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属无故不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50 元的罚款。

  三、凡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拆、敲、撞击;领用时,必须检查完好情况,双方交验清楚,禁止不完好灯入井,交灯时必须先验灯后退牌,当发现矿灯损坏,扣牌并出其扣牌证明,待矿灯修复后由责任者按损失部件价格赔偿后退牌;如丢失矿灯者,按原价赔偿,由机电科出其扣款通知单,通知其单位扣款,扣款交机电科冲销矿灯费用后,重新补发矿灯。

  四、外单位下井参观、检查工作需用矿灯时,由本单位陪同人员负责到机电科开领灯票;矿灯房值班人员在领灯票上注明灯号,归还时退回领灯票交机电科。领灯票只能由机电科开出有效。

  五、排放瓦斯人员必须使用专用矿灯,必须保证百分之百的完好率。

  六、矿灯只能作为下生产工作使用,矿内其他单位特殊情况需用矿灯时,必须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写明使用理由、用灯数量、时间期限、领退负责人),经机电科批准后,在机电科办理临时用灯票领灯,并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矿灯房值班人员应做到:

  1)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 小时;对排放瓦斯人员所用矿灯应保证百分之百的完好率。

  2)矿灯房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本制度执行,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3)凡偷盗矿灯,经查实按矿灯原价三至四倍罚款。灯牌严禁转借他人,违者,经发现没收灯牌,对灯牌主人罚款50~100 元。非本矿职工冒领矿灯者,经抓获交矿保卫部处理。

  八、灯牌应妥善保管,丢失者应书面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报失(若在报失前矿灯已被他人领出,灯牌主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九、各队工资员必须随时向矿灯房提供劳动组织变动名单,变动后两日内负责收回矿灯牌交矿灯房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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