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以及地面锅炉等事故,下面对可能发生各种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可能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因通风不畅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或在地质变化地带瓦斯大量涌出时。
2.局部地区瓦斯超限,由于空班漏检或仪器失灵时。
3.掘进工作面因局部通风质量差,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时。
4.掘进工作面因未执行风电闭锁,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时。
5.巷道相向贯通掘进相距20米,停止一端,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时。
6.局部巷道风速过低造成瓦斯积聚时。
7.没有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时。
8.串联通风未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时。
9.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积聚放炮时。
10.维修巷道、机电设备,瓦斯聚积带电作业时。
11.电气设备接地系统不健全或检漏设施失灵在瓦斯聚积地点,漏电时。
12.在瓦斯聚积地区,打开或修理矿灯时。
二、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采空区和废巷内留有大量浮煤,遇老空封闭不严造成微量漏风引起自然火灾。
2.放炮使用失效炸药,放炮后没有完全爆炸导致起火或引起爆炸。
3.井下放炮违背技术操作规程,如明火放炮、放糊炮、装药过少等引起火灾。
5.井口电气焊,使用电炉取暖等引起火灾。
6.电器设备如:电缆、开关、变压器、接线盒、电机等超负荷运行、短路、失爆等引起火灾。
7.转动机械因缺油运行产生高温引起火灾。
8.井下采区变电所变压器严重缺油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9.油料的运输、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10.井口检身制度执行不严,人员带火种入井引起火灾。
11.木料场管理不善,人员带火种进入引起火灾。
三、可能发生水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由于地质资料不清在断层附近出现大量导水。
2.掘进工作面在越界时未停止前进,致使保安煤柱减少时。
3.在雨季,地面洪水通过裂隙灌入井下时。
4.井下排水系统及备用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不能及时排水时。
5.因停电时间过长或供电系统发生严重故障致使主排水系统不能工作时。
6.邻近矿井违反开采范围越界开采,致使其老空水窜入本矿井内时。
7.沿空掘进巷道掘至可能有老空水时。
四、可能发生冒顶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掘进工作面支架没有按照作业规程及时架设或者架设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遇压力时。
2.在采掘工作面使用或者更换不合格金属支架,致使放炮崩翻棚子又未及时处理时。
3.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进行支护空顶时间过长时。
4.采掘工作面过空巷或遇地质变化,采取措施不到位时。
5.半煤岩巷掘进,当煤在顶部,下部岩石较硬,放炮前未及时进行超前支护时。
6.各巷道的交岔点往往压力较大,支护措施不到位、质量差时。
7.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压力较大而措施又不到位时。
8.采煤工作面端头、端尾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支架未按规程要求架设时。
9.采煤工作面在采煤过程中,支架不接顶空顶范围大时。
10.采煤工作面回撤端头、端尾支护未打临时支柱时。
1.锅炉超压事故
锅炉超压的现象
1.1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失灵,或者水循环系统发生故障,造成锅炉压力超过许用工作压力。
1.2发出超压报警信号,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
1.3蒸汽温度升高而蒸汽流量减少。
2.锅炉缺水事故
2.1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线。
2.2水位报警器发生低水位报警信号。
2.3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
2.4过热器汽温急剧上升,高于正常出口汽温。
2.5锅炉排烟温度升高。
2.6给水流量小于蒸汽流量,如若因炉管或省煤器管破裂造成缺水时,则出现相反现象。
2.7缺水严重时,可嗅到焦味。
2.8缺水严重时,从炉门可见到烧红的水冷壁管。
3.锅炉满水事故
锅炉满水的现象
3.1水位高于最高许可线,或看不见水位,水位表玻璃管(板)内颜色发暗。
3.2双色水位计呈全部水相指示颜色。
3.3高低水位警报器发出高水位警报信号。
3.4过热蒸汽温度明显下降。
3.5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3.6分汽缸大量存水,疏水器剧烈动作。
3.7严重时蒸汽大量带水,含盐量增加,蒸汽管道内发生水锤声,法兰连接处向外冒汽滴水。
4.锅炉汽水共腾事故
锅炉汽水共腾的现象
4.1水位表内水位上下急剧波动,水位线模糊不清。
4.2锅炉水碱度、含盐量严重超标。
4.3蒸汽大量带水,蒸汽品质下降,过热器出口汽温下降。
4.4蒸汽管道内发生水锤,法兰连接处发生漏气漏水。
六、管理体系
重大危险源排查与治理实行闭合管理的体系(即:排查、挂牌治理、认定检查、验收消号)。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将排查结果在调度会公示并组织科队认真落实整改,并在隐患公示栏公示、挂牌督办、消号。
七、责任追究规定
1.矿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分专业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治理期限。
2.因重大危险源汇报、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外,同时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因重大危险源汇报、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时造成的人身事故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各级现场检查人员、跟班安全员要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对生产期间出现的隐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产。
5.重大危险源在治理过程中,整改单位要明确排查项目负责人,在人员和物资的落实上要首先满足危险源治理的需要,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将排查结果在调度会公示并组织科队认真学习。并在隐患公示栏公示、挂牌督办、消号。
6.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做到“五落实”,即: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预案;“三不推”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科队,科队能解决的不推给矿,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