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定义
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安全隐患分级
1.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
2.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分三级管理,一级是指可能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二级是指可能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大隐患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三级是指可能导致3人以上重大隐患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三、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规定
1.凡被确定为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规定,一般安全隐患由安检科挂牌,安检科进行督办,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由安检科或集团单位安检科挂牌,安检科进行督办。
2.凡被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当即下达指令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3.需挂牌督办的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重大安全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汇总后及时报集团单位安全生产部。
4.经安检科组织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由安检科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安全隐患跟踪落实规定
1.凡被挂牌的重大安全隐患队组,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对照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做到防范于未然。
2.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队长或主管领导,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3.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单位,由安检科进行督查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及时反馈于安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