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机制,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
1、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矿长督办,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整改,到期后组织业务科室验收。
2、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由业务科室督办和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业务科室要及时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安检科通报,安监处及时派人复查,做好记录。
4、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检查人验收或指派专人验收。
5、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
6、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
7、对于上级部门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报请负责督办上级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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