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与检查保障制度(2021)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我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本矿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2、每月28日,由矿长组织召开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和评比工作,制作工作月计划、下达安全任务和工作调整。
3、每月10日、20日、30日对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各分管负责人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由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参加人员有:总工、副矿长、队长、安全人员和各班组长。检查后必须针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形成会议纪要和限期整改的决议,责任落实到个人。
4、查出的隐患由安检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并明确整改时间和具体负责人。
5、对检查的情况要在矿全体安全会议上给予公布,并呈报煤矿领导备案。
6、每周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不低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落实矿部安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参加人员有:矿部领导人员、区长、安全人员和各班组长,将检查结果形成文件,并汇报矿部存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个人或集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7、每月30日定期召开全矿安全办公会议(因其他原因时间可以改变),主要针对本周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教育和分析,总结经验,商讨措施。
8、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积极鼓励每位职工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矿井保持正常的安全生产。
9、认真执行领导值班制度,使现场操作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10、工作中认真检查《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程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11、对矿井“三违”现象,严格检查力度,依据《奖罚制度》规定,按照“四不放过”进行处罚。
12、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坚持安全工作的群防群治思路。
13、矿长每次排查出的隐患向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通报。安检科负责,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单位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
15、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