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实施后其他负责人要注意了,这是你的法定职责!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条内容是干什么?这条内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这里所说的“其他负责人”包括哪些?他们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其他负责人”指的是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人员,这些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或者负责的部门担负直接领导责任;
3、制定分管领域或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
4、经常组织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
6、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现安全工作目标的途径
很多企业做不好安全工作的一个核心症结就是安全责任的缺失,错误的认为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事,这种错误的认知导致很多工作难以开展,以使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愿望落空。
安全管理的执行过程必须由企业全员参与完成,并实施系统性的安全管理才能管好。一个企业如果做不到全员参与管理,再多的管理者都是企业的管理成本,而达不到安全管理目标。
因此,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从全员抓起!
这就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初衷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