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机制,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线上巡查、现场监管监察或对举报核实的瓦斯超限实施分级追查,督促煤矿加大瓦斯灾害治理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瓦斯超限分为一般瓦斯超限、高值瓦斯超限、重大瓦斯超限、发生突出或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四种级别。
第四条 一般瓦斯超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0.5%的,且小于1.0%的;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且小于3%的;
3.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体积大于0.5立方米以上的;
4.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5%的。
第五条 高值瓦斯超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大于0.75%的;
2.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
3.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3.0%的;
第六条 重大瓦斯超限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般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10分钟的;
2.高值瓦斯超限达到或超过5分钟的。
3.井下一个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导致其他区域瓦斯超限,持续时长超过5min以上的。
第七条 发生突出或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是指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
第八条 煤矿瓦斯超限实行分级分析追查。分级分析追查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即瓦斯超限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1.煤矿发生一般瓦斯超限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煤监分局。
2.煤矿发生高值瓦斯超限的,由煤矿上级公司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煤监分局。
3.煤矿发生高值长时瓦斯超限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属地煤监分局进行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动力现象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属地煤监分局)进行分析追查,并将分析追查结果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编制瓦斯超限分析报告,提出防范瓦斯超限措施并落实。瓦斯超限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工作面基本情况、瓦斯超限情况、瓦斯超限应急处置情况、瓦斯超限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教训、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 煤矿故意删除瓦斯超限报警监控测点、停用监控系统,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人为损毁甲烷传感器或擅自改变瓦斯监控设施、设置等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数据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煤矿未按要求开展瓦斯超限分析处置、谎报瓦斯超限报警原因、隐瞒瓦斯超限真相和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停电、停止作业、不组织原因分析、不采取处理措施等的煤矿,一经查实,一律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煤矿企业,切实抓好本地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坚决防范瓦斯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