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检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11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