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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2 09:0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 瓦斯 等级 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二、每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和计算矿井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三、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四、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满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进行测定。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六、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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