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防突措施岗位职责
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长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有效落实。
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生产副矿长负责开拓、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的防突工作。
安全副矿长负责督促防突措施和防突责任的落实。
生产技术科负责施工设计把关,搞清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
安全科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督促落实防突责任。
通风科负责防突工程设计、措施的编制,并负责上报和落实等工作。
(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事项
1、由地测组根据已有地质资料和钻孔探测资料等进行分析,依据矿生产作业计划对每个采、掘工作面每月提供相应的平面和剖面图,标明地质构造位置,以便确定防突重点。
2、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制度,矿总工程师通过对探测钻孔的资料分析,然后与地质预报进行对比分析,确认掘进巷道前方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瓦斯、水等情况,确定防突管理的重点位置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3、采掘作业时,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队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矿调度,经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队组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严禁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4、安全科、通风科对防突采掘工作面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及时掌握采掘工作面防突动态情况。及时汇报总工程师。
5、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及防突情况,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通知切断电源,协助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汇报矿调度。
6、防突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安全员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严禁随意更换。
7、实施防突措施前,工作面附近10米范围内应加强支护,同时,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煤、矸石等杂物,确保后路畅通。
8、队组必须在允许进尺的范围内组织生产,严禁超采(掘)。
9、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对防突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矿调度汇报。
10.突出煤层采掘过程中,发现响煤炮、煤壁外移、瓦斯涌出量忽大忽小、钻孔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同时向矿调度汇报。只有待矿防突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无异常,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二、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
(一)综合防突措施检查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成 员:通风副总工程师 地测副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工程师 通风科科长 安全科科长 生产技术科科长 机运科科长
(二)检查内容
1、瓦斯地质图的绘制: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
2、同一煤层、同翼、煤矿井下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3、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4、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回风巷贯穿整个巷道,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和风量符合要求。
7、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8、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开展情况。
9、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消突评价报告》、《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编制及实施情况。
10.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11、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是否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是否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并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12、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13、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及执行情况,包括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设、抽放系统等。
14、防突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三)检查安排
1、矿长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2、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科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汇报,并制定整改通知书,下发四定表,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责任队组接到安全科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负责人,及时整改。
5、责任队组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科组织复查,确认整改完毕,对隐患进行闭环。
三、综合防突措施验收制度
(一)卸压区掘进工作面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队组技术员编制《消突评价报告》,由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掘进。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采掘工作面,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队组技术员编制《消突评价报告》、《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由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验收合格后,申请上级部门验收,上级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组织生产。
1、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大于0.3米的原始应力区、承压区;
2、在承压区或原始应力区,井巷(包括石门和斜巷,以下同)揭露煤层厚度大于0.3米的;
3、卸压区(保护层开采)揭露煤层厚度大于2、5米的;
4、采煤工作面。
(三)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符合要求后,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有一人在现场组织至少施工一个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孔。
(四)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验收基本条件
1、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专项防突设计)及上级部门批复施工;
2、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7m³/t;
3、掘进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汇总瓦斯浓度原则上不大于15%;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说明抽采时间不够,抽采不彻底,存在抽采盲区。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必须小于30%:
(1)原始瓦斯含量大于等于7m³/t;
(2)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或回风流瓦斯浓度达0.6%及以上;
(3)井巷揭露煤层(承压区或原始应力区)厚度大于2.5m的;
(4)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等突出预兆等的。
(五)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及上级部门批复;
3、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4、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立体(平面)示意图、抽采系统示意图、抽采钻孔成果图、监测系统及断电布置图、钻孔施工小票等;
5、经矿长审批的工作面抽采达标评价(消突评价)报告;
6、矿井对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验收及整改资料;
7、边探边掘记录、前探钻孔分析报告、揭煤地质说明书等;
(六)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达不到独立回风要求或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2、钻孔未按设计施工、控制范围达不到要求、抽采存在盲区的;
3、验收资料弄虚作假。
4、工作面抽采管路阀门关闭后,钻孔瓦斯有明显外喷现象的。
5、首采层采煤工作面切眼往外300米评价范围本煤层预抽钻孔未施工结束的(采面走向长度小于300米的必须全部评价)。
6、采用本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未提供符合规定开采范围煤层坚固性系数和工程埋深相关参数的。
7、抽采能力不足、抽采负压小于13KPa、现场无钻孔设计图、钻孔竣工图和钻孔瓦斯管理牌板的。
8、工作面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内容缺项或有严重错误的。
9、评价单元无独立抽采计量装置或瓦斯抽采计量装置不准确的。
10、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点布置不符合规定或相关的人员定位资料、视频资料作假的。
1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不符合规定的。
四、综合防突措施审批制度
(一)综合防突措施编制和审批
1、防突措施由通风科负责编制。
2、防突措施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3、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
4、编制防突措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结合矿实际特点进行编制。
5、防突措施编制具体内容要求:必须有工作面概况、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安全管理措施、防突机构及职责等,并附工作面层间关系图、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
6、防突措施编制好后,由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副总、地测副总、生产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进行会审、修改、完善,使防突措施具有针对性。
7、当现场出现重大地质构造变化时,确需对原防突措施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重新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二)综合防突措施贯彻
1、综合防突措施编制、审批完成后,由通风科下发至队组。
2、各队组收到防突措施后,由技术员负责对全员贯彻,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对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重点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