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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便携式甲烷检定仪的的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2 15: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甲烷 制度

  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你制订矿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理制度

  一、装备标准

  (一)入井必须携带甲烷报警仪的人员

  1、矿、科室、队管理人员以上人员。

  2、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3、安全科科长、通风科科长、采煤队队长、掘进队队长、运输队长、打钻队队长、巷修队队长等所有队级管理人员。

  4、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防突员、监测工、打钻队员。

  5、掘进机司机、钻机司机、机车司机、电钳工等。

  6、采、掘、修、机、运、通等的班队长。

  (二)井下所有采、据工作面必须悬挂一台便携仪。

  二、仪器的发放、回收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井口矿灯房集中管理,统一编号,按照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并由矿灯房当班人员统一发放、回收。煤矿配备数量不少于XX台。

  (二)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

  (三)矿井必须建立发放、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发放登记表、管理台帐和维修调校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四)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五)当班发放的仪器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按便携仪编号对应发放,做到人、帐、物相符。

  (六)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矿灯房,发放人员按编号统一上架充电,若现私自保管或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XX元。

  (七)发放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仪器要进行外观检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及时充电,以保证仪器性能完好,若发现仪器变形、外壳破裂、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损坏一台按原价赔偿并处以XX元罚款。

  (八)发放人员每班发完仪器后,按仪器的校验周期(7天)把当天需要校验的仪器送校验室进行校验,把已经校验的仪器从校验室领回存放待发,并填写送检记录。

  (九)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三、维修与调校

  (一)矿井每年都应在年度成本计划中列入用于购买仪器维修零配件、调校标准气样等所需的资金。

  (二)仪器的校验维护人员应认真学习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维修、保养、校验同时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98%以上。

  (三)维修调校人员每隔七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

  (四)校验室要建立维修调校记录,对每台仪器编号、维修调校、日期调校、故障处理等方面内容遂一记录备案。

  (五)对仪器要按程序检查,若电压不足,应及时充电;若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时要进行维修;若故障严重不能维修时,要报告矿有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包装寄至厂家进行专业维修。

  四、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的相关规定

  (一)凡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人员,下井前必须按便携仪编号领取,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人员不能下井。凡在井下发现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而未携带者罚款XX元/次。

  (二)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距掘进迎头不大于5m的巷道顶板位置,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面上隅角。

  (三)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四)在使用时要严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体元件脱圈或壳体破损。

  (五)当工作地点的甲烷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人员必须保管好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谁丢失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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