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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3 09: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职业病危害 警示 因素 场所 警示标识

  为进一步规范矿各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的可以使职工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

  二、矿根据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统一制作相应的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所需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必须将其悬挂在相应地点。

  三、存在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等装置。

  四、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五、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当具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八、各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存在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九、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等导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书面告知职工。

  十、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义及应对措施。

  十一、存在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及时更新。

  (一) 在工业广场区域(厂区),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场所、危害后果、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二) 在队组(车间)办公区域内,应当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危害后果、个体防护等内容;

  (三) 作业场所公告栏,应载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及测定值等内容。

  十二、各单位应及时将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现状评价报告向职工公布。

  十三、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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