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减少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伤或影响,保护职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二、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对存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四、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和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制度,逐级明确部门、队组(车间)、班组、岗位责任,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维修人员。
五、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六、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对职工进行防护设施性能、操作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测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必须建立管理台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在校验、维护、检修时,应做好记录,并将记录及时上报矿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