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6.严禁正负极直接接地,禁止用轨道和管线当地线。
7.电焊钳不用时,必须与工作物隔开,停止气割时,要先关乙炔阀,后关氧气阀。
8.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分开放置,并不少于5米距离,氧气瓶禁止放在阳光下或热件旁。
9.施工完毕后要检查现场,清除异物,防止火星复燃,氧气带、电焊把要悬挂整齐,电焊机要切断电源。
10.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续跟进。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不予任用。
2.不按规程作业的,罚款100元。
3.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因个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或造成非人身事故的,个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发生事故时,不协助调查组取证,不如实地向调查组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负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处理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污水处理工承担者全矿矿丼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和复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2.严格按岗位规程操作,严禁违规作业。
3.熟悉本岗位设备的设备原理,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维护及保养的相关规定,按质按量完成设备操作。
4.大力提倡作业过程文明生产,做好作业环境标准化工作,提高维护保养水平,使设施设备时刻保证整洁完好。
5.严格执行交接班规章制度,按时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上班的问题清楚交接给下一班,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和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6.污水处理工应熟悉周围的作业环境,熟悉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定期检查仪表、仪器等是否正常,设备、阀门有无渗漏,阀门开关状态是否符合运转要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值班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8.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如发现外排水水质超准,及时巡视设备并解决问题。
9.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串岗,认真做好水处理 运转和分析工作,严格准确的填写值班记录、分析记录,做好交 接班工作。
10.严禁非岗位工作人员开启、关闭机电设备。
11.保持机电设备和周边环境卫生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
二、考核标准
1.未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2.未对水质进行巡行,导致出污水时,罚款200元。
3.上岗期间干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每次罚款50元。
4.巡视不到位,仪器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元。
5.擅离职守导致漫水的,罚款100元。
6.室内、外卫生不清洁的每次罚款50元。
化验员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努力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文件,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加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对本班锅炉用水、全矿生产、生活用水质量负责。
2.严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本班化验物品、器材等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室内及设施清洁卫生。
3.必须熟悉化验所需各种药品的性能、配比方法,正确使用各种化验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做好化验仪器、工具等的维护工作、保养工作,提出化验所需器材、药品计划,并负责保管工作。
5.负责正确、及时做好本岗位检验工作,做到化验报告单不写错,不算错,不报错。
6.用水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7.认真填写有关水质分析数据,记录准确齐全。
8.本人无“三违”,杜绝责任事故。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程,每班对水质进行化验,造成损失罚款200元。
2.未遵守交接班制度,擅离职守的,罚款100元。
3.未认真出具化验报告,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4.发现水质较差,不及时汇报,造成水质不合格时,罚款200元。
5.室内卫生差,器具乱摆乱放的,为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的每次罚款50元。
注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学习和掌握三大规程、矿井安全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安全指令、指示。注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在班长的领导下,干好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做到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禁三违,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注氮工应掌握制氮机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
4.注氮前应首先检查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汇报处理。
5.注氮时注意检查注氮机产氮地点及附近氧气的浓度,防止氮气泄露,窒息伤人。
6.注意维修保养好注氮装置,控制好工艺流程,保证注氮质量。
7.开启制氮机时,要向相关部门、对值班室汇报,并将注氮量及其他情况作好记录。
8.严禁脱岗、串岗及酒后上岗,严禁任何无关人员随意触碰注氮机组。
9.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二、考核标准
1.业务能力较差,常见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每次罚款50元。
2.开启制氮机时没有及时汇报,或者及时填写记录的每次罚款50元。
3.现场卫生不整洁的,上岗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罚款50元。
4.设备发生故障,没有巡视到位,及时汇报的,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罚款100元。
入井佩戴器具发放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入井佩戴器具发放工要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思想意识,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做到有问必应。
2.负责全矿矿灯的收发、维修、充电以及自救器的更换、便携仪的发放等工作。
3.入井佩戴器具发放工应熟练掌握责任范围内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原理
4.在值班时,认真检查巡视各充电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矿灯正常使用。
5.检修矿灯时,要认真负责,保证检修后的矿灯盏盏完好。
6.收发矿灯、便携仪、更换自救器要态度和蔼,笑脸相迎,遇到问题要耐心解释。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7.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清接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
9.认真填写好各种有关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
10.保管好工作所需的工具、材料、配件。
11.每班对整个矿灯房的环境和设备卫生进行清扫,保证设备及室内外卫生清洁。
二、考核标准
1.发放器具未填写记录,造成器具去向不明的,罚款100元。
2.矿灯未及时修理,造成完好标准不达标的,罚款100元。
3.收发器具,没有仔细观察导致,器具损坏的,给予当班人100元考核。
4.现场环境卫生不达标的,给予当班人罚款50元。
5.现场工器具摆放杂乱的,每次罚款50元。
洗衣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担负工作服洗涤工作,按时完成洗涤任务。
2.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随时收发衣服,做到说话和
气,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3.加强工作服的对号管理,对工作服洗涤洪干后,要叠放整齐,确保不丢、不错。
4.要爱护公物,洗衣时,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保养维护好洗衣设备。
5.收衣时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发现衣服内遗留物品要妥善保管并登记,做好上交及归还工作,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入室内。
二、考核标准
1.出现衣物不对号、衣物丢失现象的给予当班人罚款100元。
2.发现野蛮操作洗衣机、烘干机设备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3.发现洗衣机、烘干机出现异响、故障时不及时汇报处理,导致衣物不能及时洗涤时,给予当班人罚款200元。
4.上岗期间干与工作无关事情时,给予当班人罚款50元。
5.现场环境卫生差,衣物码放不整齐,每次罚款50元。
6.不履行交接班制度,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罚款100元。
电管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公司、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定期和不定期参加井下电气检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业务联系单的形式限期责任单位整改。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收集和保存各种记录。
4.落实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参与拟定矿井年度停产检修计划。
5.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
6.负责全矿井下搭火、甩火的停电申请单的开据和审批。
7.根据实际负荷,对供电系统进行实时调整。
8.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变更,提供准确的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9.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以及电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10.协助领导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落实公司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电管组组长(副)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在分管部长的领导下,负责井下供电的安全管理。
2.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失爆判断标准、各项电气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做好本组的安全工作。
3.加强对现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失保现象,确保安全供电。
4.对井下发生供电安全事故,负责组织追查,查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5.负责做好电管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电管员业务技能,安全管理能力。
二、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及时组织电管组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
4.电管组范围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负管理责任。
5.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电管组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负管理责任。
6.电管组范围内未建立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管理责任。
7.电管组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不安全、各类保护不能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负管理责任。
8.电管组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负管理责任。
9.对电管组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井下防爆电器管理员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负责入井设备及井下在用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检查工作,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工作质量负责。防爆电器管理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3.只有在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以下时方准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4.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现场监督立即处理,直至处理完成后方可离开。
5.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如实向领导汇报。
6.不违章作业,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7.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标准
1.不持证上岗对其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