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地方政府、行管部门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规定。
3.每月组织开展覆盖全矿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加强矿井安全、质量管理,日常深入现场检查和督促安全、质量工作,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对威胁矿井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4.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管理重大决策,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矿井的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的安全设施。
5.亲自或指派其他副职负责全矿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电气、防排水、顶板等的管理工作,并审阅通风、瓦斯等日报表。
6.健全组织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工作人员。
7.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开展。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及重大安全问题的专题会,总结部署各项工作。
9.负责检查落实安全经费、材料、设备等是否完全用于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加大安全奖罚力度,重视安教培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1.负责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对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
12.推动“两规范”和“岗位描述”工作的开展。
13.组织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对现场的调查分析,落实好善后处理和恢复生产安排工作。
14.贯彻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15.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管理评审,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续跟踪改进。
二、考核标准
1.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2.各种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审批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会议制度等没有或者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的罚款100元。
4.没有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罚款200元。
5.没有依法保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罚款200元。
6.未按相关规定提取煤矿安全费用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罚款200元。
7.不按时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定期不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
8.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的罚款200元。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