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正确行使《规程》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全矿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并对矿长负责。
2.负责审批矿井的远景规划、各种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等,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组织、领导、制定和审查全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并协助矿长组织实施。
3.指导全矿安全技术教育工作,领导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推广使用安全技术科研成果。
4.负责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全面、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和操作规程,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长落实到位。
5.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解决,对重大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
6.负责所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并教育职工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对分管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会同安全副总经理追查处理。
7.对全矿“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在设计、施工和安全监控方面落实好“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技术要求,审签通风、瓦斯日报,组织处理“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工作上存在的安全问题。
8.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结构体系和技术工作制度,抓好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证工程技术人员队伍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9.定期召开总工程师办公会,研究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确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及灾害防治措施,听取各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工作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技术上确保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10.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技术工作,发现问题亲自或指派其他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对重大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考核标准
1.没有建立分管范围内的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罚款100元。
2.没有编制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罚款200元。
3.没有编制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工程设计、防治水设计、防灭火设计、配风计划、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防治水措施、防灭火措施的罚款200元。
4.未组织编写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罚款200元。
5.未组织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的罚款200元。
6.协助矿长做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工作。
7.未对矿井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