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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矿井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等。

  3.参与矿井年、季、月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审定工作;监督安全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监人员,保证安全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5.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参加矿生产平衡会、安全办公会,协助矿长开好安全办公会,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建设中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质量方面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7.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工作,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8.负责对职工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理、帮教、定期统计发布。

  9.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质量信息管理、分析、发布工作

  10.负责全矿安全培训计划工作,参与矿井安全等教育的培训工作。

  11.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加并监督重大事故的抢险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没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罚款200元。

  2.每月没有向矿长汇报安全情况的,罚款100元。

  3.未督促各类隐患及时整改的罚款100元。

  4.没有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罚款100元。

  5.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参加调查分析的罚款200元。

  6.每月未按照规定协助矿长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的罚款100元。

  7.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全面、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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