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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电 矿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参与制定矿井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和季节性的安全防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结合矿井自主管理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口内自主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规划、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好口内自主管理的平衡协调、监管检查和考核工作,是本专业安全自主管理终端责任者。

  4.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转和维护情况,对安全薄弱环节、机电技术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经理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6.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不断攻关改造,提高机械化水平。

  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支持分管副总工程师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

  8.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主持机电运输等分管专业安全会议,及时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9.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罚款200元。

  2.未定期组织机电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未组织安排季节性的防署降温、防排水、防雷电、防冻防寒工作,罚款100元。

  4.未参与、组织机电事故的抢险指挥和现场抢救,罚款200元。

  5.未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会议,解决机电安全问题,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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