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3.负责组织督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编制矿井地测防治水灾防与处理计划,落实水灾演练。
4.组织编制矿井地测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及其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
5.负责组织开展矿井地测防治水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其管控措施落实工作。
6.开展地测防治水技术创新及地测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二、考核标准
1.未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的,罚款50元。
2.未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和规划的,罚款50元。
3.未做好“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罚款50元。
4.未督促专业人员按时完成“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罚款50元。
5.未按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好“地测防治水”工程并严格落实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