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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并负安全监察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参加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安全生产平衡会、安全例会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安排落实近期安全重点。

  5.督促及时将各类检查出的问题以通报和“四定表”的形式下发个相关责任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

  6.组织安全监察部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并监督执行。指定人员积极参加验收。

  6.负责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执行情况。

  7.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时,负责组织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文件规定拿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8.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9.组织安监部职工学习安全法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安全的业务的知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10.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分管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完成安排的各项任务。

  11.完成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进行闭环管理,未向安全副矿长汇报的罚款100元。

  2.未参加相关的安全工作会议,未落实领导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罚款200元。

  3.没有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和实施工作的,罚款100元。

  4.负责检查、督促整改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5.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定期组织并参见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未组织或无故未参加的罚款200元。

  6.发生事故要调查和处理,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落实,未落实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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