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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高级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主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的安全培训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属地行管部门及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文件,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知识。

  3.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定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组织编制年度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4.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组织部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学习煤矿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5.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指导安全培训工作,听取基层对教学工作的建议,努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6.参加矿有关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

  7.组织召开有关培训工作座谈会,加强与基层生产区队联系,收集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信息,加强对职工培训工作的研讨,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8.组织各类教学活动,交流培训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9.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做到持续跟进。

  10.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向上级及时汇报,导致工作延误或影响工作进程的罚款200元。

  2.没有组织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和实施工作的,罚款100元。

  3.因培训不及时,导致从业人员证件过期或者无证作业的,罚款100元。

  4.未参加相关的安全工作会议,未落实领导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罚款200元。

  5.负责检查、督促整改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全矿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6.人员持证率不足100%的罚款100元。

  7.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考试罚款中弄虚作业、给未取得资格人员提供便捷办理假证件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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