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范围
1.在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和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
2.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并监督检查基层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矿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
4.负责制订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监督执行。
5.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达标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会议。参加矿有关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6.负责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并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7.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8.牵头组织矿建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追查。
9.定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总结工作,收集整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方面的技术资料,并汇编成册。
二、考核标准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罚款不及时的罚款100元。
2.未组织日常达标检查的罚款100元。
3.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检查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4.上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罚款不合格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