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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0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部长、高级主管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培训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属地行管部门及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文件,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知识。

  3.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定要求,结合矿井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新工人入井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培(复)训、一般工种培(复)训、班前职工安全教育、“三违”人员强制性安全教育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师徒结对子及职工技术比武工作。

  5.负责职工培训授课、出题、考试、统计等工作。

  6.负责职工培训档案的建立、保管工作。

  7.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熟悉掌握教育理论,积极推进教学改

  革。

  8.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落实。

  9.在职权范围内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领导。

  10.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做到持续跟进。

  11.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向上级及时汇报,导致工作延误或影响工作进程的罚款200元。

  2.因培训不及时,导致从业人员证件过期或者无证作业的,罚款100元。

  3.负责检查、督促整改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全矿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4.人员持证率不足100%罚款100元。

  5.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考试罚款中弄虚作业、给未取得资格人员提供便捷办理假证件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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