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采煤、掘进(修护)、设计、矿压、科研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是本部室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国家技术政策和有关安全法规,督促本部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与采、掘、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会审工作。深入现场检查采、掘、修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阻止和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
3.参加矿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及反风演习、救灾等重大安全活动。
4.参加编制矿井安全技术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安排。合理安排采场,从技术源头上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5.负责科研、技术革新,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的技术及安全管理。
6.做好对施工单位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超前预计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7.组织开展口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参加安监部组织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鉴定,从技术上查原因,找教训,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9.组织或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0.做好业务范围内各种安全技术资料建档、保管、防泄密工作;做好部门的防火、防盗等综合治安工作。
11.部长因事外出(或休班)时,必须指定一名副部长代行其安全职责。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标准
1.未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方针政策,罚款200元。
2.未能安排好本部门工作,无计划、无布置、无检查、无总结,罚款200元。
3.未深入调查研究,不能搞好各项基础工作,罚款100元。
4.未能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不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不能深入现场掌握和检查生产情况,罚款200元。
5.不能及时传达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决定和指令,对领导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督促检查落实,罚款50元。
6.未能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不关心职工生活,工作不注意方法,不能调动全部职工的积极性,不能按时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