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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供电)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2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部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部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部长搞好安全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工作。

  2.抓好供电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和组织供电事故分析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供电系统运行情况,优化供电系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负责监督供电系统的强制性检修工作现场落实到位。

  5.负责供电方面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

  6. 牵头组织供电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二、考核标准

  1.对现场电气设备监管不到位,罚款100元。

  2.未按要求进行电气专业技术培训,罚款100元。

  3.未按期对全矿进行电气设备的定期校验、测试、实验和技术测定,罚款100元。

  4.发生供电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落实,未落实的罚款200元。

  5.未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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