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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所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调度所行政及业务管理工作,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终端责任人。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平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制定并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4.遵守信息化系统建设原则,建成标准的安全生产和信息指挥中心;并规范调度管理行为,提升调度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实现调度与安全生产的协调统一。

  5.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调度命令及有关会议精神,跟踪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做好生产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负责事故统计、汇报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资料。

  6.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划和灾害预防措施的编制和审查,按照调度权限协助解决相关具体问题。

  7.深入现场检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8.参与各种事故的抢救与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按照应急事故处理程序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有权调动矿井一切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及时恢复安全生产。

  二、考核标准

  1.煤矿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具体措施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2.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有效实现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3.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贯彻落实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4.未按时组织召开日调度会议,给予调度室所长罚款200元。

  5.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落实不到位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6.对调度人员调度工作存在问题熟视无睹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7.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8.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未能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的,给予调度所所长罚款200元。

  9.应急救援协调不到位的,给予调度室所长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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