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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所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协助调度所所长做好调度行政及业务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调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熟悉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调度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平衡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掌握矿井年度、月度生产工作安排,了解生产动态,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积极组织人员井下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

  4.认真做好胶轮车运输调度计划分配管理工作。掌握了解运输任务的计划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胶轮车有效服务生产。

  5.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至调度所及分管领导,充分发挥调度指挥协调能动性。

  6.协助制定或完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矿井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

  7.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安排事项,对安全生产疑难问题,组织专业人员协调解决。

  8.适时掌握生产进度,预见性的提出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9.参与各种事故的抢救与处理,严格按照应急事故处理程序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及时汇报,并在权限范围内调动矿井一切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抢险救护工作。

  10.负责完成矿领导以及调度所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所长不在单位时,行使所长权利,确保调度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考核标准

  1.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导日常调度工作的,给予调度所副所长罚款200元。

  2.未按照矿井年度、月度计划协调组织生产的,生产计划履职不到位的,给予调度所副所长罚款200元。

  3.负责井上下煤流系统协调、应急处置、深入现场(发生事故及时到井下和定期下井)工作。未动态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未按规定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应急处置不到位的,给予调度所副所长罚款200元。

  4.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职责内工作的,调度副所长罚款200元。

  5.未按规定对产、运、销、存及雨(冬)季三防工作管理不到位的,给予调度所副所长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完善调度各类制度、报表的制定工作的,给予调度所副所长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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