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安全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为全矿安全生产服务。
2、确保按时计缴各种税费,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各种稽查。
3.严格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收支报告单和银行存款调节表。
4、组织资金管理,保证合理、合法、节约、高效地使用各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资金定额,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分析。
5、负责编制年、季、月货币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流向统计表,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经营管理各项资金的使用支出。
6.做好票据和有价证券保管、领用、回收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按时计缴各种税费、不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各种稽查的罚款100元。
2.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不到位,导致资金短缺的罚款100元。
3.收支报告单和银行存款调节表编制不及时的罚款100元。
4.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流向统计表编制不及时、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上一篇:资产会计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下一篇: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