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范围
1.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认真学法,做到懂法、守法,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2.协助部长制定或完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矿井生产系统和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3.指导、规范月、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工作。
4.指导、规范填报生产统计报表、能源报表等工作。
指导、规范固定资产清查、报废等工作。
5.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内业务流程。
6、负责矿建的预(结)算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标准
1.不能及时传达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决定和指令,对领导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督促检查落实,罚款100元。
3.部门内职工思想不稳定,未及时开展安全教育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罚款100元。
4.各类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罚款100元。
5.预结算工作未按程序办理,结算存在明显错误的,罚款200元。
6.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未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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