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分管矿长、副总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和行政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组织落实矿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合理组织安全生产,完成各项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标。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
4.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队日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5.深入现场,了解全队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情况,对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6.按时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矿规定的各种会议,定期召开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安排下周安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协助支部书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全队精神文明建设。
8.建立、健全本队安教培组织机构,制定安教培管理规章制度,带领全队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技术业务培训,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及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以利于抓好安全生产。
9.鼓励、支持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和劳动竞赛等活动。
10.增强成本意识,加强材料备件消耗管理,做好修旧利废和回收工作。
1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定期向分管矿长、副总汇报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标准
1.没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罚款200元。
2.未监督好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出现措施不能指导现场的,罚款100元。
3.不能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出现违章指挥的,罚款200元。
4.现发生重大事故时,未及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落实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处理不利的,罚款200元。
5.无故不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及其他规定会议的,罚款100元。
6.工作中不能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工作中不能率先垂范,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