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2.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失爆判断标准、各项电气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做好本组的安全工作。
3.加强对现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失保现象,确保安全供电。
4.对井下发生供电安全事故,负责组织追查,查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5.负责做好电管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电管员业务技能,安全管理能力。
二、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及时组织电管组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
4.电管组范围内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负管理责任。
5.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电管组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负管理责任。
6.电管组范围内未建立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管理责任。
7.电管组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不安全、各类保护不能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负管理责任。
8.电管组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负管理责任。
9.对电管组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