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通报等,把安全工作列入支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起到监督保证作用。
2.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积极参加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会同行政主要领导追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报矿有关部门。
3.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4.随时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消除不安全的因素,发现违章及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参加抢救和追查处理工作。
5.充分发挥党、工、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考核标准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指示决定决议不及时到位,给予200元罚款。
2.没有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没有落实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的,罚款200元。
3.安全监控、自动化等管内业务工作不及时,影响矿正常生产,罚款200元。
4.没有关心职工生活,不能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精神状况的,罚款100元。
5.无故不参加规定会议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