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并严格执行。
3.负责对到货物资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工作,仓库保管员配合。物资到货后须及时验收,对验收合格物资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原则上一般物资验收时限为24小时,大宗物资验收时限为48小时。
4.数量验收严格按物资送货单的数量执行,对于实际到货数量超出送货单数量的,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对于桶装、整件不可拆分物资(如油品、化学试剂等),超出部分在1个单元件之内且不多于送货单数量15%的,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审批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5.质量验收时须查阅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等合同附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书(规格书)中规定的质量、技术及配置要求,认真查验实物外观、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实际检测尺寸(重量)等,对于强检物资,须在商检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
6.对于《物资资证管理目录》中规定需MA证、3C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资证的,验收时需上网查验,网上无法核实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红章)的书面资证复印件。
7.对于未入库直达使用现场的物资,验收人员须到现场验收;对于未见实物或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而直接交付使用现场的物资,不得擅自办理验收手续。
8.设立待验收区,并设置明显标志,已到货未验收入库及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均存放在待验收区。对于验收不合格物资或因无法明确而不能验收物资,验收人员须及时反馈计划员联系供应商限期处理。
9.物资验收后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将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资证等验收资料存档。
10.物资验收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供应商,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验收。
二、考核标准
1.未严格执行验收标准,罚款200元。
2.验收资证收集、保存不完整的,罚款200元。
3.因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物资入库的,罚款200元。
4.对验收不合格物资未及时反馈给计划组的,罚款200元。
5.有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供应商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