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科长的领导下, 协助科长抓好全矿的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及保安队伍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治安保卫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
2.及时处理治安和突发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排解各类纠纷冲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在我矿的信息资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矿区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
3.负责重点、要害部位的巡逻守卫、检查、考核、人员政审,保守企业秘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及时处置不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4.做好帮教工作、民事纠纷的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5.负责保安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保安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军事训练等,安排队员值勤、加班、顶班、调班、请假等。
6.督促检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做好查岗、考勤、考核工作,对失职和违纪的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
7.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其它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8.完成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考核标准
1.治安保卫工作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引发案事件罚款200元。
2.执勤、维稳处突未服从统一安排的,或处置期间未遵守纪律罚款100元。
3.发现治安、消防隐患未及时汇报科领导的,未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不及时闭合检查罚款100元。
4.巡逻、督岗、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不全罚款100元。
5.不参加专业学习和军事技能、体质训练罚款100元。
6.没有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