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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6 16:06 来源:煤矿安全网 操作规程 操作 人员 检查 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范围

  矿用设备、特种设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其他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必须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设备、工器具等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各级领导安全岗位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各类作业规程、工艺技术、工程设计等技术文件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资料。

  (三)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纵有关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四)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新的环境下作业、特殊作业时,必须由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物或模拟进行作业全过程推演,在此基础上完成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安全操作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安全操作管理由各设备所属单位负责,矿属各职能部室配合。

  第六条要求设备所属单位对所有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具体工作要求

  第七条 编制内容

  (一)明确安全操作的使用范围。

  (二)开采工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三)各工种的安全规定。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五)作业前的准备,包括:作业前的点检,机器设备的清理工作,设备和环境所处状态,是否应做调整。

  (六)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七)正常的操作程序。

  (八)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九)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十)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十一)操作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

  (十二)特殊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十四)收尾工作。

  (十五)其他要求。

  第八条培训及学习

  (一)操作规程实行审批和发布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由相关技术部门组织会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二)操作规程发布后,由队内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队干、操作熟练工和专家进行讲课,对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培训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资料封存在矿培训部门,保存期限为三年。

  (三)各单位必须对照行业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第九条检查及考试

  (一)加大对安全操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特种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要责令其离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第十条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使用情况

  不适用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三)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重点检查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真实性应进行严格检查。

  3、检查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方法

  (一)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口头抽查或笔试等方法。

  (二)现场检查的方法是:员工从开始操作,直到操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操作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设备,考核岗位员工100元/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十三条员工精神不振、饮酒、带病上岗影响正常作业的,考核员工100元/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十四条设备在运行,员工违章操作的、进行检修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十五条 设备有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未能及时汇报的,对值班员考核200元/次,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次。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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