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及各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各科室及各外委施工单位以及公司机关驻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科室及各外委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事故、报告火警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各科室各外委施工单位人员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确定将二矿为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将二矿安全副矿长为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科室副职或主管为本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矿安环科是矿消防安全业务管理科室,负责督察督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赵春晨
副组长:孙进步、王堂民、张建国、万忠明
成 员:靳永亮、秦克文、田金鑫、申丙军、张国泰、陶宏志、朱强军
甘怀军、吴义东、李万生、王之金、陆 强
第七条 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条例、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可与矿月度安全办公会议合并召开),对矿本月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和要求。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六)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矿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
主 任:靳永亮
副主任:张万绪
成 员:陈 利、张 鹤、王伟周、许煜坪、李伟强
第九条 职 责:
(一)制定将二矿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和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二)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及奖惩。
(四)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立即上报,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积极配合消防管理部室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六)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七)确定本部室兼职消防员,配合消防安全业务管理部室做好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八)每月组织本科室、所属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学习。
(九)每周组织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十)各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记录表内。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业务管理科室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室各外委单位应将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同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的消防管控。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保证消防通道通畅、标识标牌明显、器材设备符合规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二)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及仓库和生活区等,各区域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开建筑物 20 米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与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四)施工现场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物堆放处等,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识。
(五)施工现场和宿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设施、器材。
(六)实行消防安全防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第十三条在确定总体设计布局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防火安全规范。
第十四条库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室、外委施工单位应加强库房日常消防管理。库房是储备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重要场所,库内成品和物资材料要布置规范,堆放合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设置禁烟标识,严禁在库区内外敷设和临时架设照明线路,禁止在库内外使用明火,及时清理库房、货场内的易燃物。
第十五条 相关科室、外委施工单位应加强档案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室材料要分类,使用铁文件柜存放,材料要摆放整齐,非档案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室内必须设置禁烟标识,室内照明线路敷设要整齐合理,严禁在室内存放各类易燃杂物,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室内电源切断方能离开。
第十六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加强集体活动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必要时由安环科向当地公安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根据《消防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管理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科室及各外委单位应加强大型文艺、篝火晚会期间消防安全管理。举办焰火晚会、大型文艺节目汇演活动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由安环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必要时由安环科向当地公安消防科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各科室及各外委单位应加强锅炉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锅炉房是冬季供暖的重要场所,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泵房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定时对所属范围进行检查,锅炉房24小时要有专人值班,认真监护各种仪表运行情况,并逐项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排除故障,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各外委单位应加强油库消防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确需进入人员(施工、检查)须做好登记手续。油库工作人员、夜间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油品储存工艺,油库进油时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油车进入库区前须带防火罩,向空罐注油时,必须提前打开气孔后注油,注油时必须使用延伸管,油库区24小时必须设有专人值班,油库的建设应该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确保油库的防火安全。
第四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三)下班后,应将所有电源予以关闭。
(四)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严禁输电线路与钢架结构捆绑敷设。
(六)严禁输电线路未进行穿管直接敷设。
(七)严禁插线板、输电线路放置在易燃杂物上。
(八)严禁彩钢板房输电线路未进行穿管直接敷设。
第二十二条防雷、防静电设施由机电科负责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各外委单位油库每年由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至少检测一次并出具各项证明。
第二十三条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二十四条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进行检查,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用火安全管理:
(一)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二)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三)焚烧垃圾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做好焚烧后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每季度由安矿环科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二十九条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三十条按照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由安环科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出现转岗时需经过安环科进行复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新入矿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既矿级、科(部)室、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必须包含消防态度教育,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科室。每季度培训一次。
第三十二条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消防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消防宣传,并充分利用标语、警句、横幅、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培训不得少于2课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有计划、有课件、有签到、有图片、有总结,并保存备案。
第六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三十五条矿属各科室各外委单位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巡查、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安环科作为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科室,监督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对各自责任区域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每周隐患自查。每月由安环科组织对矿属各区域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复查追踪整改。每日防火巡查、每周隐患自查以及矿安环科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必须要保存记录。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三十八条安环科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按照规定,要求检查人员和整改人员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消防隐患自查工作,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七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各外委施工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四十二条 外委单位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应保持消防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每月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四十四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七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计划。
第五十一条安环科负责监督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点检,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有效。
第五十二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环科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三条严禁用于非消防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器材设备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杂物。特殊情况需借用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用于非灭火(是指动火动焊作业防火),必须书面报请示安环科科长或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对科室或个人进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一)消防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二)室内消火栓每月测试一次。
(三)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五十五条消防器材管理:
(一)对欠压、已使用、到达规定检测的灭火器进行检测、换药。
(二)各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定期巡查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对消防器材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安环科。
(三)室内消防水栓、水带、水枪、灭火器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维护。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夕,都要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四)水泵房由综合科负责,消防泵机电故障维修处理由机电科。
第十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五十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11月9日)由矿安环科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以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七条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八条由矿安环科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九条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六十条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十一条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一章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外,必须做到:
(一)办公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办公场所内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或退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三)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办公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五)办公室内供电设备及用电设备,周围30cm内不得存放磁带、书刊、纸张等可燃物品。
(六)办公室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七)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当发生火情时,能够迅速的撤离,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
(八)人员疏散要通过楼梯,不得乘坐电梯。
(九)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周围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十)及时清理纸篓内的碎纸等可燃杂物。
(十一)每天下班前,各自办公室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二章 员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家属、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第六十四条 根据《消防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科室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电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器材堵塞、损坏、挪用、或挪为它用。
第六十六条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花盆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第六十七条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燃烧物就、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至路口迎接消防车。
第六十八条 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外,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宿舍卧床吸烟、生活、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须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三)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严禁烧煮、烹饪等。
(四) 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吹风(限12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用电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五)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在床上、穿越床铺和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六)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七)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进行检查,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八)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承认并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进行处罚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章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外,必须做到:
(一)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房。
(二)库房消防管理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乱搭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油灯、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物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堆放要整齐划一。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发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的容易积水的地点。
(五)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在露天存,如需要在露天存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严格用电、火管理,每日要三查,一查电源、火源;二查消防易燃情况;三查货物堆垛及仓库周围有无异常情况现象。
(七)根据存放货物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定人定期检查、更新。
(八)严禁将性质不相符的化学危险品进行混存。
(九)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设备。
(十)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少于0.5米。
(十一)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使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章 锅炉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锅炉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外,必须做到:
(一)锅炉房为公司防火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二)严禁堆放或烘烤易燃、易爆物品。
(四)经常检查检测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等仪表设备,发现有裂痕、空隙或漏水等不良情况时,要立即进行检修。
(五)机房内的电器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电源、电线、照明设备要与热力设施要保持相应距离并采取隔热措施。
(六)司炉人员在清理锅炉、设备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七)司炉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擅离职守。
(八)每日交班前要做好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九)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的位置不能随意挪动,严禁挪用消防器材。
第十五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各科室各外委单位氧气、乙炔库房、油库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十二条 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第七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七十四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七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七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存放库房应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库房内应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
第十六章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七十九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八十条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八十一条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八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八十三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八十四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十五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八十六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八十七条 矿内禁烟区域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第八十八条消防安全例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与矿月度安全办公会议合并召开)。
第八十九条参加人员: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全体成员,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十条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第九十一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矿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第九十二条 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九十三条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第九十四条 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七章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九十五条 专(兼)职消防员应在安环科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九十六条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的对每个专职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训练。
第九十七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九十八条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九十九条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八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一百条将二矿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班组)、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后果,将根据有关消防法规给予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经营单位集体和部门给予以1-10分的加分奖励。同时受表彰和奖励的个人,视情况给予50元-1000元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受表彰的单位,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0元的现金或实物奖励:
(一)认真完成矿安环科指派的各项消防管理工作,并有工作创新或有带头模范作用的。
(二) 积极配合矿安环科完成消防管理体系建设的。
(三)积极配合矿安环科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或者在班组/部门开展有指导性和可推广性消防宣传活动的。
(四)对矿消防管理体系建设或消防宣传活动提出可行性合理化建议的。
(五)获得省市各类消防先进荣誉称号,获得各类消防奖励、资金,为将二矿消防管理条块争取荣誉,提升消防管理形象的。
(六)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全员查找消防安全隐患,对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将二矿《隐患收购管理制度》进行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赔偿损失费外,对单位或个人绩效考核1-5分,并处罚200元-5000元:
(一)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二)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三)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四)员工携带危险品或其他禁品进入单位的。
(五)谎报火警。
(六)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安全小组检查提出的消防隐患未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科室管理人员。
(八)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随意焚烧垃圾,无人监管,处理不当,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十)非专业人员,私自乱拉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
(十一)每周、月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巡查情况的。
(十二)未按时对各自管辖责任区域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点检的。
(十三)其他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一百零三条各科室(含外委施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一)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三)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四)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五)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六)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七)彩板房内输电线路裸露,未进行穿管处理的。
(八)输电线路与钢架结构捆绑,不及时处理。
(九)锅炉房内存放杂物,不能及时清理的。
(十)其它消防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
(十一)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应及时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十二)因违反制度、职责、程序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
(十三)消防设施、器材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未及时更换的。
(十四)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十五)对安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没有整改措施的,加倍处罚。
(十六)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十七)未按时对消防实施、器材进行点检的。
(十八)其他原因造成火灾事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安环科上报矿领导研究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28日起实施,由安环科负责解释:与此制度相冲突的制度,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年XX部室专(兼)职消防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整改“五定表”
3、露天煤矿干粉灭火器日常检查记录表
4、露天煤矿消火栓检查记录表
5、露天煤矿消防安全培训签到表
6、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7、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
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记录
9、火灾事故登记表
附件2
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整改“五定表”
检查时间:
附件3
露天煤矿干粉灭火器日常检查记录表
附件4 露天煤矿消火栓检查记录表
附件5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培训签到表
附件6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建筑名称: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单位(部位): 年 月
注:1、防火巡查人员巡查时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上报。
2、每次巡查时均应填写巡查记录,无情况的填写正常。对存在隐患问题的,要在对应栏目填写清隐患部位、数量、处理、报告情况。
3、每日巡查记录表由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名确认,每月成册,交消防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记录
附件9
火灾事故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