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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煤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09: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外委 单位 处以 装车 罚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将二矿煤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炭生产加工涉及的外委单位(以下简称“外委单位”),包含但不限于负责原煤上筛、筛分加工、装车、回筛倒运、风选加工、设备租赁、原煤破碎、码煤捡矸、盖篷布及其他临时进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煤炭加工部负责对以上各外委单位的监管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筛分生产期间对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和生产组织协调进行监管,对日常煤场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要及时发现安全管理漏洞及生产组织缺陷,并监督外委单位落实整改,确保煤场生产安全。

  第五条筛分外委单位作为矿筛分加工及回筛倒运工程承包的主体责任人,是筛分日常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做好筛分的安全管理,包括本单位设备、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客户车煤场内装车过程中的车辆引导和安全管理。必须提供足够的人员和设备用于我矿的日常生产,必须保证筛分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

  第六条码煤捡矸、盖篷布所属单位作为矿码煤捡矸工程的承包人,是筛分码煤捡矸组织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做好本单位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必须组织足够的人员保证我矿的日常生产。

  第三章 煤场作业管理

  第七条各外委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属区域的安全、生产组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服从煤炭加工部生产计划工作落实及监管。生产单位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未取得上岗证便上岗作业的一经发现,对相应外委单位进行500元/人次处罚。

  第九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作业期间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硅胶防尘口罩(3M3701CN),反光服,劳保鞋,夜间配备手电筒、肩灯等。劳保配备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人的罚款。

  第十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连班作业现象,出现睡岗、脱岗等情况的对当事人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出现连班作业、酒后上岗的,对当事人所属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对筛分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不履职、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的,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各外委单位负责进入各自所属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第三方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第三方单位煤场内作业时未遵守我矿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按制度对第三方单位对应的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各外委单位每班必须根据当班生产调度会计划配备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设备检修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在规定开机生产时间前到位并完成与上一班人员的工作交接,开机15分钟以内人员未到位的,按迟到处理,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300元/人的罚款;若因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组织不利,严重影响当班安全生产的,对相关外委单位根据影响时间处以500元/小时的罚款(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各外委单位要做好其负责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客户车司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责任区域内的人员三违行为不制止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严禁对监管人员辱骂、恐吓、肢体冲突、打击报复。出现不服从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监管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出现辱骂、打击报复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的,视情节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2000-5000元/次的罚款并对相应外委单位人员予以辞退处理。

  第四章 煤场生产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各外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停机时间组织生产作业,若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停机的,要提前报备煤炭加工部并获得许可,不能按时组织生产且未提前报备或未经许可的,按照实际影响生产的时长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小时罚款(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第十六条各外委单位必须根据当天矿生产调度会计划要求安排当天生产所需的设备,包括挖掘机、铲车、翻斗车等主要生产辅助设备及洒水车、油车、刮路机等一般辅助设备。所需配备的主要生产、辅助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必须在当班生产开机前到位,严禁迟到或者早退。开机后十五分钟以内到位的,视为迟到,出现设备迟到的,对相应外委单位按300元/台次进行处罚,若超过1小时不到位的,按1000元/台对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外委单位筛分现场班长启停机前必须做好筛分设备的检查工作,必须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备的启停机。筛分集控室必须按照启停机流程进行启停机操作,并与现场班长及工作人员做好呼唤应答工作。因筛分检修后检查不到位,未做好呼唤应答或不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备启动导致筛分异常停机或发生事故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相应外委单位对期间出现的事故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或出具处罚通报专项处罚。

  第十八条各外委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矿调度会的生产安排进行生产,煤炭加工部负责监管,对于不服从煤炭加工部监管或安排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视情况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外委单位筛分现场管理人员在筛分运行期间必须做好筛分设备的巡查工作,发现故障后及时向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进行汇报,根据故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机检修。对由于外委单位筛分现场管理人员筛分巡查检修不到位导致出现故障或故障逐步加大影响筛分生产的,按影响时间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小时的罚款;出现故障后瞒报、谎报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筛分生产过程中,出现卡堵料时必须通知集控人员将卡堵料位置的上下环节全部停止运行,停电挂牌上锁后并安排专人指挥方可进行清理。清料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作业工具,下达停送电指令及启停机指令的必须为同一人。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冒险清料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一条筛分停机时必须保证各环节空载,严禁滑筛料仓、重板料仓、振动筛内、皮带上、破碎机内出现积料。出现筛分未空载停机的(滑筛料仓、重板料仓、振动筛内、皮带上、破碎机内出现积料),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因积料造成再次启动时设备故障或停机后存在发热起火风险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筛分在停机后平台指挥人员必须将指示灯调至红灯(禁止翻煤),并做好相关硬质防护措施。出现平台指挥人员未将指示灯调至红灯或无硬质防护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由于私自翻煤造成事故的,筛分外委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报矿相关科室专项处理。

  第五章 原煤上筛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将二矿现有的煤质条件,原煤上筛外委单位要保证上筛原煤煤质,严禁出现矸石上筛及水煤、火煤、冰煤、脏杂煤、铁器、油桶等维修垃圾上筛,出现矸石煤上筛时,及时调整。出现水煤、火煤、冰煤、脏杂煤、铁器、油桶等维修垃圾上筛的,按照《将二矿煤质管理办法》对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必须保证上筛原煤的块径,严禁出现最大直径超过1.5米的超大块,对由于超大块导致翻煤时卡住车厢的,对筛分上煤单位处以500元/车罚款;对出现超大块卡住重板料口的,根据影响生产时长,对相应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处以500元/半小时罚款,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现由于原煤上筛时出现铁器导致筛分故障停机的,根据影响时长,对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小时罚款。

  第二十六条 每班平台上煤车车数必须严格按照当班生产调度会要求安排,加工部现场筛分管理人员随时抽查上煤车情况,出现上煤车与调度会要求不符的,根据所缺车数对原煤上煤外委单位处以300元/车的罚款。上煤车辆故障需及时更换,对于缺少原煤车导致原煤跟不上,或调整上煤位置未提前告知筛分管理人员导致筛分原煤断料,超过10分钟按照影响生产进行处理,对筛分上煤单位按500元/次处罚。

  第二十七条原煤车辆应按照矿区道路交通指示牌规定行车,上筛斜坡道上禁止停车及超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所属外委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平台排队待翻车辆司机在待翻期间严禁下车随意走动及检查车辆、吹空滤等,一经发现,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由于未按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相应外委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平台原煤车辆在翻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平台翻煤指示灯或平台指挥人员进行翻煤,对不听从平台指挥人员指挥翻煤、红灯翻煤、抢翻、恶意别车的,对相应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有滑筛平台翻煤的,翻煤过程中要求翻煤车缓慢起厢斗,2挡翻煤。严禁快速翻煤,如因翻煤起厢斗过快导致爬筛或大量直径小于滑筛宽度的原煤滑至筛下的,对原煤车所属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筛分平台指挥人员必须时刻了解料仓余料情况,指挥翻煤的频率,严禁出现料仓满仓后溢料或主皮带断料情况。对于因平台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或消极指挥造成平台翻煤不及时导致主皮带断料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300元/次罚款;因平台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或消极指挥导致滑筛料仓满仓后溢料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筛分平台指挥人员要时刻查看翻煤平台的散料情况,及时安排和指挥铲车进行清理。平台倒车翻煤点散料清理不及时的,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对因清料不及时造成车辆后轮陷落或其他事故的,筛分外委单位承担所有损失并报矿相关部门专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平台倒车翻煤过程中若有筛下回筛或掺配的,根据实际回筛情况,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有权要求回筛或掺配车辆优先翻煤或间隔翻煤,原煤上筛单位人员不得阻挠。出现原煤上筛单位阻挠回筛或掺配车辆翻煤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出现别车、抢翻或出现语言肢体冲突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工作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机电设备在维护保养时的人员安全,明确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机电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调试、巡检、清理卫生、破碎机处理卡堵料等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参观人员、机修人员、生产人员、机电技术人员、机电设备厂家技术人员等),在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上设备作业前必须找负责该区域的集控人员或设备管理员按规范填写工作票。

  第三十五条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字确认。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字不得代签。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做到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第三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在填写工作票时必须填写清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接受两张工作票,只有完成了一张工作票的任务,并办理了销票手续之后,方可接受另一份工作票。

  第三十九条 工作票使用统一编号,工作票编号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且编号不得重复。

  第四十条 工作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找集控人员进行销票,并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终结。

  第四十一条 需停电进行处理的,必须先开具停电作业票,经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确保断电上锁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票的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内作业票的审核监管,发现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与工作票不符或工作人员与工作票不符的,煤炭加工部有权及时制止,并对相应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作票由签发人按编号整理后归档留存(每月一次)。

  第四十四条 工作票相关考核:

  (一)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工作票直接上设备作业者,若为内部人员,对其工作负责人考核5分;若为外委单位人员,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二)工作项目、工作地点不清、安全措施不具体,若为内部人员,对其工作负责人考核5分;若为外委单位人员,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三)工作未完成提前销票者,对其工作负责人考核5分,若为外委单位人员,

  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工作票上措施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工作票签字人员信息与实际操作人员信息不符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工作完成后未及时销票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工作票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工作票留存不当的,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第七章 筛分检维修作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筛分外委单位人员需做好筛分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对因为日常检修不到位而发生的煤质事故及导致筛分无法正常生产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筛分外委单位管理人员处以200-1000元/次罚款,所造成的煤质问题由相应外委单位负责,对严重影响我矿正常生产进度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筛分生产期间,每班必须配备专职且证照齐全的维修人员从事筛分检修维修工作,遇到筛分故障需筛分煤炭生产单位机修人员到位的,必须在通知后15分钟内到位,超出15分钟未到位的,对筛分煤炭生产单位处以500元罚款,超出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对筛分煤炭生产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各外委单位在维护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提前开具上下设备作业票、检修作业票、动火动焊、登高、动土、吊装等作业票,未开具作业票进行维修、检修作业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四十八条外委单位对筛分进行维修时,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场进行监管,严禁单人作业,出现单人作业或无人监管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外委单位有义务根据矿方安排、市场客户需求,及时对筛分进行改造调整,服务市场,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十条对于需要铲车或挖机配合筛分维修或清料的,相应外委单位必须有专人指挥,并且必须在筛分停机期间进行清理,由于铲车或挖机清料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碰撞筛分设备或造成其他事故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应外委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筛分外委单位必须如实做好筛分运行、维修、保养等相关记录的填写,严禁记录填写不及时或随意编造数据。一经发现,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八章 煤场机械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煤场工程机械包括工程指挥车辆、接送人员车辆、各类型号挖机、铲车、各类型号翻斗车、水车、刮路机、平地机、吊车等煤场内工程机械。

  第五十三条煤场内所有工程机械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尤其是制动性能、车辆灯光、雨刮器、喇叭等,严禁设备带病作业,一经发现设备带病作业,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并立即停止使用带病设备,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更换或维修带病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五十四条所有煤场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禁双班作业,严禁岗内睡觉,一经发现,严格按矿三违处罚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极端天气情况下严禁冒险作业,必须将设备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对于不听从现场安排强行作业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相应外委单位对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六条煤场内工程机械设备在行走过程中严禁冲撞、横穿挡墙,对于有意或无意损坏挡墙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及时将挡墙修复完毕。

  第五十七条工程机械设备保养、加油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严禁在工作区域内进行维修保养(因故障无法移动除外),维修保养完毕后自行清理维修垃圾。未在指定区域内维修保养或机修垃圾未及时清理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未在指定区域内加油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五十八条存在设备协同作业或交叉作业情况时,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冒险作业,未做好呼唤应答的,造成事故的,相应外委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十九条单斗挖掘机在煤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二)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三)单侧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侧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四)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五)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行走过程中严禁碾压线缆,包括已覆土的线缆。

  (六)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由外委单位安排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并与行走线路两侧的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七)严禁在高压线附近作业,确有需要通过线缆下方的,必须将大臂放下,在专人指挥下缓慢通行,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遇雨雪天气时,严禁在高压线下方通行。

  (八)末煤散热过程中严禁超高段作业,散热工作面距坡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存在两台以上挖掘机共同作业时,两台挖掘机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

  (九)挖掘机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司机要注意周边安全,严禁碰撞煤场内其他设施、设备和客户车,对于由挖掘机碰撞所造成的损失,由挖掘机所属单位全部承担。

  (十)挖掘机在煤场作业过程中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对外委单位视情况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所造成的任何事故及损失由相应外委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条铲车在煤场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铲车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作业区域内的安全,如有人员或其他机械设备擅自进入作业区域,必须立刻停止铲车作业,并加以制止。出现不及时制止或不注意观察周边环境的,对铲车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由铲车所属单位负责。

  (二)铲车装车过程中必须和客户车司机及码煤工做好呼唤应答,必须在待装车辆停稳后进行装车,客户车辆装车过程中必须先鸣笛示意,在确定厢内没人的情况下方可装车;有码煤工在车上码煤时,必须提前鸣笛,待码煤工转移到安全区域且扶好后方可进行装车;未遵守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铲车所属外委单位承担所有损失。

  (三)铲车协助筛分维修、清理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无专人指挥情况下作业的,对铲车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的,由铲车所属外委单位承担所有损失。

  (四)铲车在清理装车台子或者末煤堆顶部推末子等有落差台阶上方工作时,严禁平行作业,出现平行作业的,对铲车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五)铲车在为破碎机、移动筛分上料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1、破碎机、移动筛分必须空载启动,必须待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上料。

  2、上料铲车给料应均匀连续,不允许两台铲车同时给料。

  3、破碎机上料时,禁止尺寸大于1M*1M的煤块上料,否则会造成刮板堵塞,使破碎机不能正常工作,出现噎死、跳停等情况。

  4、破碎机或移动筛分运行过程中,如有剧烈振动和异常噪音,应立即停止上料且报告设备管理员,排除故障后经设备管理员确认无误方可上料。

  5、铲车上料时必须在指定位置处上料,不允许铲车私自变动位置上料。

  6、铲车在煤场作业过程中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对铲车所属外委单位视情况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所造成的任何事故及损失由相应外委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自卸卡车煤场内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卸卡车在平台和末煤堆顶部卸煤过程严禁冲撞挡墙,自卸卡车起斗过程应缓慢起斗,卸完煤后车斗放下方可驶离卸车区域,块煤库存卸车立斗前行距离不得超过三米。

  (二)进入煤场内自卸车辆的制动器、喇叭、灯光、后视镜、雨刷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若有故障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维修。

  (三)自卸车煤场内严禁超车、抢道,严禁车未装满、未得到铲车鸣笛示意或放料人员指挥自行驶离装车位。

  (四)严禁外委单位翻斗车乱排乱卸现象,清理的脏杂煤及时倒运至指定场地,严禁随意堆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500-1000元/次对相应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接送人员车辆、工程指挥车辆煤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煤场内的工程指挥车、接送人员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高杆旗。

  (二)严禁人员超载,生产指挥车及允许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的小型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行驶速度:干线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转盘、交叉路口限速10公里/小时;冰雪泥泞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停车场、办公区限速15公里/小时。煤场内执行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

  (三)严禁抢道、占道行驶,进入煤场内的机动车辆应选择安全位置停车,不得将车停在自卸卡车的盲区、转弯半径之内(前-15米;左-10米;右-20米),距挖掘机作业半径15米之内不得停车。驾驶员不得在车内睡觉,道路上停车以不影响生产作业设备正常通行为原则。车辆停放具体地点询问现场管理人员,严禁将车辆停在煤场道路上。

  (四)生产指挥车等小型车辆,行驶中车辆车距不得小于20米,下坡道路及冰、雪、雨等泥泞路面上要加大车距。

  (五)在风、雨、雾、尘等能见度低的异常天气情况下,必须打开双闪灯、防雾灯;临时停车时,应停在道路右侧不妨碍通行的地段,同时打开双闪灯、防雾灯,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未遵守以上规定的车辆及人员,按500-2000元/次对相应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内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有对外委单位处罚并收缴其上岗证的权利。对于拒不配合的外委单位或重复违反上述规定的,加倍处罚。

  第九章 客户车装车管理

  第六十四条煤场内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负责煤场生产装车过程中客户车的装车票的签字确认、排队、引导装车工作。

  第六十五条 煤炭加工部负责开具装车票(按各品种煤客户车进矿顺序进行放车,备注清楚煤种、装车点、开票时间等信息)并负责对煤场客户车装车过程中签票、排队装车等过程进行监管。

  第六十六条已开票客户车进场后,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现场人员负责查看装车票所显示装车点、煤种是否与该装车点当班生产情况一致,若无误,安排客户车在对应装车点待装区域内排队等待,排队顺序严格按照装车票票面时间顺序,并在“现场管理”栏签字确认;若票面信息与该筛分当班生产情况不一致,则做好车辆引导,安排去票面显示的装车点进行装车或上报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员。

  第六十七条若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进场车辆确认不准确或引导不到位的,对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处以3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进行签票确认装车的,对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处于1000元/次罚款,若因此导致客户车装车煤种与装车票煤种不符、未按正常排队顺序装车的,对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全部承担。

  第六十八条铲车驾驶员签字时必须将铲车开到作业区域外,铲车装车前必须确认到拉煤司机安全后方可装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九条因负责装车的外委单位现场人员管理不到位造成场内车辆停放混乱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于5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条严禁铲车驾驶员及外委单位现场人员私自安排客户车辆提前装车或插队装车,若出现铲车手或外委单位现场人员私自安排车辆插队装车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3000元/次罚款。

  第七十一条外委单位现场人员应做好煤场安全管理工作,要及时制止客户车司机不戴安全帽煤场内随意走动、进入装车区域、抽烟、生火炉、装车期间上车平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煤炭加工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外委单位现场人员对上述客户车司机不安全行为不制止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若因外委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客户车司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相应外委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块煤装车相关管理规定:

  (一)块煤装车过程中,出现末煤较多,装车不干净引起投诉的,对相应铲车所属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并由相应装车铲车所属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大块、中块装车过程中,出现由于矸石较多引起投诉的,对相应捡矸、码煤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且由相应捡矸、码煤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二)块煤装车期间,由于铲车驾驶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有白色矸石装入客户车导致投诉的,由铲车所属单位承担所有损失并对铲车所属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三)块煤装车期间,在得到捡矸人员明确示意有煤质问题不得装车的情况下铲车继续装车导致煤质事故的,所有损失由铲车所属单位承担。

  (四)块煤装车时禁止铲车用铲斗进行压实,一经发现对铲车所属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五)块煤装车过程中,装车铲车做好装车位置散煤的清理工作,负责装车槽内客户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与客户车磕碰等相关事故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所属单位全部承担。

  (六)筛分外委单位做好筛分日常检查,出现因筛网破损造成块煤装车块度与要求不符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七十三条各品种块煤装车标准

  (一)大块装车标准:整体块度均匀,大小为30-80cm,严禁将大量小于20cm的碎煤和超大块装上客户车。矸石、土煤、水煤严禁装上客户车。具体标准如下图:

(二)中块装车标准:整体块度均匀,大小为14-30cm,严禁将末子及不符合所装煤种块煤大小要求的块煤装上客户车。矸石、土煤、水煤严禁装上客户车。具体标准如下图:

  (三)三八块装车标准:要求整体块度均匀,大小为8-16cm,严禁将末子及不符合所装煤种块煤大小要求的块煤装上客户车。矸石、土煤、水煤严禁装上客户车。具体标准如下图:

(四)二五块装车标准:要求整体块度均匀,大小为3-8cm,严禁将末子及不符合所装煤种块煤大小要求的块煤装上客户车。矸石、土煤、水煤严禁装上客户车。具体标准如下图:

  (五)块煤装车时标准与上述不符的,煤炭加工部现场人员有权要求外委单位立即更换铲车,外委单位不得有异议。

  第七十四条 末煤装车相关管理规定:

  (一)末煤车根据矿方现场安排需直装的严格按直装装车,直装吨位不足的及时安排铲车进行补吨。

  (二)末煤装车期间,装车铲车在装车过程中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的安排,出现抢装、不按指定地点装车导致出现煤质问题的,对相关铲车所属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并由铲车所属单位承担所有损失。

  (三)末煤装车过程中,严禁土杂煤装入客户车,铲车将土杂煤装入客户车导致客户投诉的,由铲车所属单位承担所有赔偿损失并对铲车所属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四)末煤装车过程中,对于明显发热冒烟的或被告知发热煤但仍进行装车导致装出火煤的,装车铲车所属单位承担所有损失,并对装车铲车所属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

  (五)库存末煤装车过程中,相应装车区域的铲车驾驶员做好所属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清理装车槽、及时清理装车场地浮灰、对进入装车区域的人员及时制止等,由于铲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导致发生事故的,对应铲车所属单位承担所有损失。

  (六)库存末煤装车完毕后,装车铲车有义务对末煤堆装车周边区域进行清理,包括将装车台阶进行清理,将装车的边角料进行攒堆,拒不清理的对装车铲车所属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七)末煤装车铲车必须服从煤炭加工部末煤监装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铲车,煤炭加工部末煤监装人员有权要求铲车所属单位进行及时更换,否则对铲车所属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八)装车单位驾驶员应根据客户车要求进行装车,装车吨位误差不得超过±3吨,超出标准对装车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车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外委单位人员不得收受、索要客户车财、物,严禁装车铲车驾驶员及放料人员在装车过程中索要以及收取小费,经驾驶员举报后查实,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0元/次罚款,并对直接收取小费人员做开除处理。

  第七十六条 出现因客户车司机拒交小费而被拒装车或超吨、严重欠装的(误差±3吨以上),或出现车厢内装车不均匀的,对相关装车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罚款。

  第十章 集装箱倒短管理

  第七十七条 在将二矿负责倒短的集装箱倒短车队应服从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倒短车队必须配备双班司机作业,严禁出现连班作业、酒后上岗,若出现司机连班作业、酒后上岗的,对倒短车队处以1000元/次处罚。

  (二)倒短车队司机或相关管理人员进入煤场后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反光服、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若出现倒短车司机或相关管理人员进入煤场劳保用品穿戴不全的,对倒短车队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三)倒短车队在倒短过程中,倒短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若出现超速行驶的,对倒短车队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且因超速导致的一切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倒短车队承担。

  (四)倒短车在倒短过程中,要文明行车,严禁恶意超车、别车、堵车等现象,若出现恶意超车、别车、堵车等不文明行车现象的,对倒短车队处以500元/次的罚款,且因不文明驾驶导致的一切事故及冲突,造成的损失由倒短车队承担,情节严重的翻倍处理,且相关倒短车司机严禁继续从事将二矿三号筛分集装箱倒短工作。

  (五)倒短车队相关辅助指挥车辆进入煤场必须悬挂合格高杆旗,若出现驾驶无高杆旗或高杆旗不合格的生产指挥车进入三号筛分现场的,对倒短车队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六)倒短车队在倒短过程中,倒短车司机必须随时注意周边环境,谨慎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及相应损失由倒短车队自行承担。

  (七)倒短车队在倒短过程中,出现超装的必须由专人进行卸煤,严禁驾驶员自行上车平煤或卸煤,若发现驾驶员爬集装箱顶部进行作业的,对倒短车队处以500元/次罚款,且因此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由倒短车队自行承担。

  第七十八条 倒短车队在倒短过程中,必须服从将二矿三号筛分现场管理人员(含外委单位及将二矿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若出现不服从指挥的,对倒短车队处以500元/次的罚款,情节恶劣的,翻倍处理。

  第七十九条 倒短车队在倒短过程中,出现车辆故障的要及时向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报备,且将故障车辆停靠在安全区域,对无法移动的,务必在故障车辆四周做好安全防护,若出现故障车未进行安全防护随意停放的,对倒短车队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倒短车队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罚款3000元/次。

  第八十条倒短车队在接到罚款单的三日内,必须将罚款以现金形式上交至将二矿财务科,逾期加倍处理。

  第十一章 码煤捡矸及盖篷布管理

  第八十一条码煤捡矸及盖篷布作业必须确保安全,上车码煤必须挂好防坠器上的安全绳,对于未挂安全绳上车码煤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八十二条捡矸码煤和盖篷布人员根据当天生产调度会安排而定,由于人员不足影响生产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500元/人罚款。

  第八十三条捡矸人员严禁跨越手选皮带以及在无防护网的皮带下穿行,发现跨越手选皮带或在无防护网的皮带下穿行的,按1000元/次对捡矸人员所属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捡矸人员要保证块煤装车煤质,出现矸石太多捡不及的情况时,必须立即示意装车铲车停止客户车装车并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不及时汇报导致矸石煤装车的,所造成的煤质损失由捡矸人员所属单位全部赔偿。

  第八十五条码煤盖篷布单位必须对煤场内防坠落装置每日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防坠器是否完好、链接钢丝绳是否牢固、支撑架有无开焊和变形、是否有反光条、防坠器与钢丝绳链接点是否牢固、防坠器挂钩是否完好、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对检查出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并填写巡检记录,出现点检记录不全或者缺失的,对捡矸码煤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

  第八十六条上车码煤前,码煤工必须对所用防坠器各链接点和自身安全带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不牢固或安全带损坏等情况,必须向现场管理员和码煤工现场负责人汇报,由码煤盖篷布单位现场负责人排除隐患,严禁码煤工私自处理。

  第八十七条码煤盖篷布作业时,严禁防坠器交叉使用。外委单位应负责指挥好拉煤车辆的进出情况,必须保证车辆停放在防坠器的垂直下方,出车时观察防坠器拉绳是否与车内煤块或车厢有钩挂等情况。码煤工现场负责人必须跟班作业,做好防坠器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十八条使用完毕后,码煤工必须检查防坠器拉绳与车内煤块有无钩挂,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车解下安全带,防坠器挂钩之间禁止勾连。

  第八十九条盖篷布过程中严禁篷布工单独作业或与客户车司机配合作业,一经发现,对盖篷布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九十条严禁在6级以上大风天气作业。

  第九十一条安全员不定期检查防坠器的使用情况,发现违规使用者,可根据危险程度现场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回筛倒运及库存煤排放管理

  第九十二条回筛倒运翻斗车在装车过程中必须与装车人员做好呼唤应答,待装满后方可驶离装车区域,对于未做好相应呼唤应答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回筛倒运车辆必须满载,出现装车不满的车辆,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对未装满车辆进行过磅,所过磅吨位在月底结算时体现,对于阻碍、不配合过磅的人员,对其所属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外委单位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过磅过程中的安全指挥工作。

  第九十四条回筛倒运车辆数量必须按照当天生产调度会安排进行配备,对回筛倒运车辆不足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500元/车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筛分回筛需经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并由相应外委单位派专人现场安排,杜绝火煤、矸石煤上筛,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外委单位承担。

  第九十六条库存末煤排放及标准:

  (一)末煤排放时,负责末煤倒运的相关外委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排煤,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3%-5%的反坡,排弃区域有连续的安全煤挡,高度不小于80cm。到界区域安全煤挡要求连续,高度不小于80cm,顶宽不小于1m,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专人指挥、煤挡不连续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对负责末煤倒运的煤炭生产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二)顶部排煤卸车时,汽车应垂直坡顶线缓慢倒车,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确认排煤工作面和安全挡墙无问题时,后轮胎要靠紧安全挡墙卸煤;有松软或下滑可能时,需场内排煤。

  (三)末煤堆排放高度12m,严格做到帮齐顶平(帮齐:在任意20m长度的范围内平整度允许误差±1m;顶平:在平盘上任意20m长度范围内的平整度允许误差±0.5m)。

  第九十七条 库存块煤排放及标准:

  (一)库存块煤堆放必须在指定场地内堆放,要求整齐有序,整体呈三车为一列,每列之间间隔5米(消防通道),且库存块煤按其煤质数据(如钛值、硫值等相关指标)分类进行堆放;首先沿直线由指定场地一端依次单行排煤到另一端,每车排煤时要紧靠前一车所排煤堆进行排煤,待一行排到头后再起第二行,紧靠前一行进行排煤,在第二行排煤期间,边排边安排铲车对已排两行煤沿排煤走向攒起,要求高度4.5米,待第二行与第一行排齐后再紧靠第二行进行第三行排煤,第三行排煤与前两行保持一致。在第三行排煤过程中边排煤边安排铲车对所排煤沿第二行进行修整。第三行排满后另起一列,与前一列间隔5m,要求每列底齐顶平,底部宽10米,高度4.5米。

  (二)外委单位人员未及时向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询问库存块煤堆放场地和堆放标准而自行安排块煤排煤导致堆放煤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或不按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乱排乱卸导致库存煤堆放不符合标准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并由相关外委单位进行恢复和整理。

  (三)库存煤的堆放必须按煤炭加工部现场人员指定区域堆放、明确堆放标准,由相关外委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排煤指挥;库存煤场地规整攒堆设备(铲车)由外委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章 煤场道路维修保养及洒水降尘管理

  第九十八条煤场内道路包括煤场内主干道路、末煤直装道路、回筛倒运道路、消防通道以及其他生产辅助道路。

  第九十九条煤场道路相关标准:

  (一)煤场道路由路基、路面和安全挡墙组成,主干道和回筛道路要求路基采用戈壁料等硬料进行铺垫,小于50mm的岩石粒度占70%以上。

  (二)煤场内主干道、回筛倒运道路为双车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消防通道为单车道,宽度不得低于5米,根据生产需要,可适当加宽煤场道路。

  (三)回筛倒运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挡土墙,末煤堆上坡道路必须设置煤挡,高度不小于重型卡车轮胎直径的2/5,坡道应适当增加高度,安全挡墙要求坡面和顶部平整,顶部宽度不得小于1米。

  (四)煤场内纵坡坡度小于8%,对于需要穿过电线的道路,要求35KV高压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6KV高压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5米。

  第一百条煤场道路保养相关规定:

  (一)煤场回筛倒运道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按1000元/处对相关外委单位进行罚款。

  (二)煤场道路路面要求平整,回筛倒运路面不允许出现长1米,宽0.15米的坑包;消防通道不允许出现长1米,宽0.3米的坑包,每出现一处坑包,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三)煤场道路散料及时清理,不得出现高度超过20cm的散落煤块,发现高度超过20cm的散料,相关外委单位应立即进行清理,出现超过30分钟未清理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四)煤场回筛倒运道路浮灰及时清理,具体堆放地点以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要求为主,不得随意堆放,出现一次浮灰厚度超过10cm,对相关外委负责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五)筛分外委单位负责煤场道路翻浆冒泥的清理或垫沙土料,对于打滑陷坑的客户车,外委单位设备有协助客户车的义务,对态度恶劣拒不协助的相关外委单位按500元/次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道路的质量监督,有对相关外委单位的考核权。

  第一百零二条相关外委单位应做好煤场区域和回筛、倒运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并在当天调度会议上汇报当班洒水降尘工作,包括洒水车数、洒水区域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零三条外委单位必须按照生产调度会安排配置煤场洒水水车,配备水车不足的按2000元/车对相关外委单位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相关外委单位必须保证所管辖及使用区域内的地面潮湿、无扬尘,浮灰及时清理,若因扬尘过大对生产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风力5级以下),对相应外委单位罚款2000元/次,且相关损失由外委单位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冬季煤场洒水必须进行雾状喷洒或间隔分段喷洒,坡道附近不准连续洒水,避免成片结冰;行车时车辆不能打滑,道路不能起尘,禁止出现3平方米以上结冰面积,否则根据结冰面积对相关外委单位罚款300-1000元/次,由于洒水结冰导致发生事故的,损失由相关外委单位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夏季煤场地面干燥后出现扬尘(风力4级以下)通知相关外委单位洒水后超过半小时水车未到位进行洒水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超过1小时罚款1000元/次,超过2小时由将二矿进行专项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禁止“自流水车”进入煤场洒水,“自流水车”洒水按照“三违”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0-500元。

  第一百零八条煤场浮灰须及时清理,避免影响洒水降尘的效果。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拒不配合洒水降尘的外委单位,可根据上述条例加倍处罚。

  第十四章 煤场防灭火及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外委单位负责其管辖区内的防灭火工作,指定防灭火负责人。防灭火工作必须及时到位,杜绝出现明火及大面积火情。因防灭火工作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1平米以上2平米以下明火火情的罚款1000元/次;出现2平米以上明火火情的罚款5000元,并根据火灾事故造成的影响赔偿矿方相应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外委单位负责其管辖及工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时组织人员清理所负责区域内垃圾,环境卫生差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外委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区域内的灭火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区域性质安排合适的灭火器,定期做好灭火器的点检,发现灭火器不合格后及时更换,发现灭火器类型与实际要求不符或灭火器超压、失压未及时更换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发现灭火器点检不合格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每次罚款;发现灭火器提前点检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每次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外委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设备防灭火工作,定期对筛分设备、铲车、挖机油污、浮灰进行清理,每发现一次油污或浮灰发热自燃的,视情况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因清理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相应外委单位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外委单位动火动焊时必须做好防灭火措施,动火动焊完毕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零星火点,因动火动焊后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期冒烟起火的,视情况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由外委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外委单位必须配合矿相关接待、检查所需要的环保整治工作,对环保整治不力影响检查及接待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五章 煤炭加工部与施工单位数据核对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数据核对:

  (一)煤炭加工部在月底做好数据统计并与外委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数据必须做到准确无误,严格按照原始单据进行统计核对,不得私自改动,原始单据做好留存。

  (二)外委单位在月底做好数据统计并安排专人月底与加工部办公室进行生产加工量确认,要求提供所有相关原始单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数据确认、审核:

  (一)煤炭加工部统计最迟必须在每月23日之前,对装车量、回筛倒运量、零星租赁工时、捡矸码煤量、盖篷布车数、破碎量做出统计并汇总。

  (二)外委单位最迟必须在24日之前,做出装车量、回筛倒运量、零星租赁工时、捡矸码煤量、盖篷布车数、破碎量进行汇总。

  (三)煤炭加工部经营专员与外委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做好数据核对并确认。

  (四)煤炭加工部经营专员与外委单位会计核对无误后由其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依次找煤炭加工部部门负责人、矿财务科、经营科、计量科、分管矿领导、矿长审核,每月25日前将电子版报表上交经营科及财务科,次月5日前将签字版上交经营科。

  第一百一十八条数据存档要求:

  (一)煤炭加工部必须保留所有票据,不得丢失,办公室内存放一月,其余票据封存至2号煤场库房保存。

  (二)外委单位底单自行保存,底单至少需保存一年,做到有底可查,有据可寻。

  (三)煤炭加工部有权要求外委单位提交任何生产相关核算原始单据,如因外委单位无法及时提交相关原始单据导致生产加工量核算出现问题的,责任由相应外委单位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委单位考核处罚:

  (一)装车量、回筛倒运量数据核对:外委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当月装车量、回筛倒运量统计汇总,并与煤炭加工部统计数据核对,未按规定时间汇总、核对、上报的每超出一天罚款1000元,超出两天罚款2000元,后续按照超出天数依次叠加处罚。

  (二)零星租赁工时数据核对:外委单位驻矿统计人员必须在每周二将外委单位设备租赁确认单交于煤炭加工部办公室进行核对,煤炭加工部根据已上交的外委单位设备租赁确认单上时间进行台账统计,并出具矿设备租赁确认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按规定时间汇总、核对、上报的每超出一天罚款1000元,超出两天罚款2000元,后续按照超出天数依次叠加处罚。

  (三)外委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工程量的核对与确认,在每月生产数据确认单签字版出具前,外委单位生产数据核对人员必须在矿配合数据结算,否则,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三)外委单位必须每月月底完成当月生产数据核对,由外委单位原始单据提供不及时、外委单位核对人员业务不熟等问题造成生产数据少核、漏核的,责任由外委单位承担。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本办法由煤炭加工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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