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所属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定义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进行升降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主要指载人(货)升降电梯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机电科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和定期检验的组织工作。安环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1、机电科负责对采购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应当采购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设备。
2、安环科负责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工作。
3、综合科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聘用,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进行相关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必须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的定期检验申报工作。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对安全运行负责。
第五条 要求与程序:
(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5、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矿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其他有关规定。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应当停止持证作业人员的作业:
(1)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犯管理规定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2)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4)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
1、机电科负责建立设备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处理或报机电科。
(三)特种设备的维修:对于出现故障的特种设备需要维修时,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有维修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修,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电科及安环科应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使用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
2、检查部门应当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五定表”形式发出通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应下令停用设备。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环科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机电科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项目组织对公司特种设备的检验,相关使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六)特种设备的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矿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公司机电物资管理部审批予以报废。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机电科负责解释。凡是与公司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