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或损坏,使设备一次停止运转2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五百元以上者,均称为机电事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一切机电事故发生后(包括机电人身事故)能处理的积极处理,不能当时处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尽量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四条 矿应设以机电副矿长为首的机电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机电事故的追查分析,重大机电事故,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处理,二类机电事故由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分析。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第五条 凡属重大二类机电事故,应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1)对已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2)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4)没有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5)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
第六条 对所发生的一切机电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机电事故率不断降低。
第七条 说明:
1、“重大机电事故”:造成全矿生产中断八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在五万元以上者,称为重大机电事故。
2、“二类机电事故”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蹲罐过卷或大型物件坠入井筒事故;主要扇风机或区扇风机因事故造成停止送风三十分钟以上的事故;压风机气缸或风包爆炸事故;主排水泵因本身原因造成泵房进水,或采区下山水泵淹泵事故;全矿井停电十分钟以上的事故;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事故;火车头、电机车的碰头、追尾事故等。
3、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统计成机电人身事故。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凡是与公司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日起开始实施,由机电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