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筛分系统安全生产,提高筛分系统运作效率和生产经营能力,特制订本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筛分系统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检查、维修及保养
第三条筛分系统的维保单位应按时制定日、周、月设备检查检修计划,并做好日常检查检修记录。
第四条 机修人员每日对机械设备不少于2次的巡检,安排专人在生产交接班时间进行点检,并做好巡检、点检记录。记录表要清楚、详实,不得故意损坏、涂改、丢失,并妥善保管待查。
第五条要求维修人员提前做好设备检查工作,并在工作交接班时间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既定的时间不能满足故障维修的需要,应提前在生产调度会做检修计划。
第六条筛分系统的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备点检和检修计划的要求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在日常维护中要严格区分加油品种、加油量、加油时间等。
第七条筛分系统维保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每周要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机械设备的检查,要求机修人员对本周内日检工作中未处理完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制定检修计划,由维保单位技术负责人协调监督处理。
第八条筛分系统维保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设备在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于当月25日之前制定上报月度检修计划。
第九条在月度机械项目检修时,筛分系统维保单位应准备好检修材料及配件,检修过程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做好筛分系统设备设施的常用配件及各种材料的储备工作,及时采购不足的备件并上报备件明细。
第十一条 机电科每周不定时对维保单位筛分系统的点检、保养及维修进行检查,核对记录与设备现状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机电科对筛分系统维保单位的月度检修计划进行跟踪,按时间节点检查维修情况。
第十三条机电科每月不定时对筛分系统维保单位的筛分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备件明细及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筛分系统维保单位应服从矿方安排,认真完成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记录与设备现状不符的对记录人罚款300元/次。
第十六条 未按时制定日、周、月检修计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十七条因个人原因未记录每日巡检日志,对巡检人员罚款300元/次、未记录清楚罚款200元/次。
第十八条筛分备件明细与实际不符且不能说明使用情况的对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十九条 未按照实际需求及时制定材料配件计划,导致维修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条 在维护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确保维修作业时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矿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巡检人员必须认真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巡视,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矿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机械、电气故障考核
(一)发生机械、电气故障造成连续停产2小时以内(含2小时),通报批评。
(二)发生机械、电气故障造成连续停产4小时以内(含4小时),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次。
(三)发生机械、电气故障造成连续停产8小时以内(含8小时),视情节罚款2000-5000元/次。
(四)发生机械、电气故障故造成连续停产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视情节罚款5000-10000元/次。
(五)发生机械、电气故障造成连续停产12小时以上,视情节罚款10000-20000元/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将二矿机电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